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法律援助流浪者,城市文明的应有之义

www.fjnet.cn 2012-10-15 16:57  王从清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由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厦门市救助站共同推动,厦门市救助管理站法律援助工作站正式挂牌成立。工作站成立后,凡是流浪未成年人有任何法律援助需求的,市中心将根据法律规定,无偿提供援助,包括法律咨询、代书、诉讼代理和刑事辩护等法律援助服务。(10月14日《海峡导报》)

近年来,流浪者似乎成了有碍城市文明形象的罪魁祸首。有些地方为了城市文明形象,矛头直指流浪者,甚至发明了名目众多的驱赶流浪者的方法:用车把流浪者送到县际交界处,在流浪者经常栖居的桥墩下浇筑锥柱等等……在他们眼中,没有流浪者的城市才最文明。

没有人天生喜欢流浪。让每一位公民共享发展成果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义。社会发展了,经济富裕了,其成果理应让包括流浪者在内的所有百姓共享。流浪者也是合法公民,他们的各种权利应该受到保护。

遗憾的是,面对这一弱势群体,我们并未表现出足够的大度,甚至还做出了极不人道的事。城市的每一个角落,几乎时时可见歧视、嘲弄流浪者的现象。面对流浪者的乞讨,有人甚至吝啬于一个硬币;更有甚者,还以戏弄、辱骂、驱赶流浪者来取乐。显然,这与城市文明格格不入。

更可悲的是,面对来各方的歧视,处于底层的流浪者恐怕连维权的念头都没有想过,他们只是默默承受社会的不公。恐怕,连他们自己都认为,对于这个社会他们只是个累赘。每天能讨口饭吃、找个地方睡下,也就心满意足了。

可喜的是,流浪者群体越来越得到社会的重视,有些地方修建“一元公寓”,让流浪者晚有所宿;有些地方推出免费粥点,给流浪者丝丝温暖。厦门更是突破物质范畴,推出免费法律援助,让流浪者维权有了绿色通道。显然,他们已将流浪者置于同等的公民地位,将流浪者真正当成了城市的一分子,这才是真正的城市文明。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