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高楼抛物”至少不应该无责可咎

www.fjnet.cn 2012-11-12 16:12  吴  江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今年以来,已经有4辆车被高空掉物砸坏,最多的时候,一天高空抛物10多次。厦门火车站附近的益泰大厦,几乎成了高空抛物频率最高的一个地方。(11月10日《海峡导报》)

事实上,对于“高空抛物”,其实并非没有规制的手段。《侵权责任法》中就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尽管该法一公布就引来争议,质疑者认为,有人高空抛物株连邻居,有悖公平、公正的法律的精神,而且也是在为物业管理者推脱责任,是一种“懒政”;而支持者则认为,这是司法的进步,当公民被无主型侵权后,终于能依法找到救济的路径,体现了法律优先考虑受害人的救济原则。

乍一看来,“可能”二字用于法律的陈述之中,的确有些不够严谨,当仅仅是“可能”的加害人,便要承担法律责任,甚至不得不付出赔偿,如此“株连式”法规,也的确难免冤枉好人。

不过,一直以来,“高楼抛物”似乎成了难治顽疾。一来,究竟谁是高空抛物的元凶,受害者其实很难认定;二来,既然高空抛物难以追究,更有诸多邻居的掩护,如此伤人白伤,还能逍遥法外,还真是成了对高楼抛物者的纵容。放在高楼抛物现象屡屡发生,受害者取证困难,责任人难以认定的背景下,假如放任这一现象继续发展下去,显然也说不过去,更是对受害者的不公。

从这个角度来看,尽管《侵权责任法》中“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极有可能株连无辜的邻居,甚至有些无的放矢的嫌疑,但是,对于厘清“高空抛物”行为的责任,并让类似行为付出法律代价的角度来看,这样的做法其实瑕不掩瑜。事实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将为高楼抛物行为承担责任,即便并非完美的对策,但却未尝不是次优的选择。不难设想,尽管有冤枉好人的可能,但真正的凶手,显然将难逃责任,不仅如此,当高楼住户们戴上了“抛物必赔”的紧箍咒之后,没了置身事外的侥幸心理,恐怕或多或少也该有所收敛才是。

综上所述,当高楼住户们不再是邻居抛物行为的庇护者,哪怕从维护自身权利出发,也必须成为邻居抛物行为的制止者与揭发者时,“高楼抛物”的利益同盟才有望被真正打破,有了更多监督,与更多人利益相冲的“高楼抛物”行为也才不会有大行其道的土壤。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