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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非法证据 核心在权力制约

www.fjnet.cn 2012-11-24 13:36  练洪洋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权力制约议题之中,除了执法系统内部制约体制的检修,检察权的独立性也必须高度重视,才能将非法证据采用率降至最低。

为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规则对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程序作了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其他“非法方法”作了界定。同时,规则还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效力。

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言词,本为追求实体公正而牺牲程序公正,结果往往是两者俱失,程序不能保障,实体无从谈起,成了制造冤假错案的温床,与人类社会追求的法治文明背道而驰。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法律界与社会早有共识,并诉之规章,《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皆明确,“以严重侵犯公民权利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采纳为定案的根据”。新的刑诉法更进一步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甚至还专门出台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然而,知易行难,个别地方刑讯逼供观念根深蒂固,非法取证现象屡禁不止,冤假错案时有发生。

言之凿凿的明规则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非法获得证据的潜规则仍然暗流汹涌,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重目的轻手段,是一种恶习。只要尽快破案,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还受害者一个说法,就算大功告成,立功受奖,很少人会对办案过程的程序正义、证据合法性进行严格的拷问;办案人员或不愿意投入精力,或侦查能力不足,而过多依赖“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千方百计避开监督,赤膊上阵搞逼供,非法获取证据。

我国的司法制度设计,也考虑到这一层,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当证据的合法性在法庭上已受到辩护方质疑时,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有权调查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依法进行,并对非法证据进行否决。然而,长期实践形成“公、检、法一家亲”甚至“公”在“检”上的现实,在一定程度上虚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削减了制度效能。

今次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强调了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权、辩护律师会见权、辩护人阅卷权等,并规定对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当庭播放相关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等,可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有助于非法证据的排除。种子无疑是良种,能否顺利开花结果,没人敢打保票,因为相关表述并非第一次见诸法律法规中。排除非法证据,除了纸面上的规程,更关键一票在于权力制约,让侦查人员的一举一动都受到有效的监督,使之无法走捷径,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否则,再多规定也动不了死脑筋,改不了老习惯。

在权力制约议题之中,除了执法系统内部制约体制的检修,检察权的独立性也必须高度重视,才能将非法证据采用率降至最低。检察权的独立性表现在两个方面,外在独立性要求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办理案件时只服从法律,不受其他机关和个人的非法干涉;内在独立性则要求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实行办案检察官个人负责制,而非听从行政命令。综合治理,合力围剿,才有可能让非法证据无处藏身。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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