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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隐私权”

www.fjnet.cn 2012-12-04 10:43  李建华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新闻:近日有网友发现,在温州市住建委官方网站上的《2012年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表》里,所有被处罚的单位名称都用“××”替代了。温州市住建委政策法规处解释称,根据市里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是出于对被处罚对象隐私权的保护。(11月30日《燕赵都市报》)

企业违反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作出处罚的政府部门予以公布,对于同行业内的企业是一种警示,对于该企业有关联的机构和用户是一种提醒,认识其面目,还便于社会监督。从企业这种社会相关性来说,不仅要标示被处罚企业名称,还应注明处罚事由,在公共利益面前没有什么好隐晦的。说到隐私权,其实,在法律上并无法人隐私权一说,这种人格权对应的只是自然人。

处罚对象“被隐名”,相关企业当然大大欢迎,因为名称曝光对企业发展“会带来负面影响”,不点名“压力小许多”。发展事大,企业的“发展”受影响,在地方政府眼里非同小可,保护违规企业的隐私权,不过是为尊者讳,一个保护企业的漂亮说辞而已。文/李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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