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最新原创 > 正文

停车付费还要付“押金”:没这个理!

www.fjnet.cn 2012-12-31 16:07  陈家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第一次遇到停车还要收押金的。”26日,从厦门来福州的杨小姐在榕城大剧院遇到了这种事,对此她表示不能理解。剧院方称,停车场是专属车场,只有在剧院内消费,押金才能退还。(《海峡都市报》)

所谓押金,常常也被称为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一定的金额作为其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履行时,返还押金或予抵扣;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就该款项优先受偿。

人们在停车场停车,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的并非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都没有交付押金的依据。而且实际上,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已经等于是将自己的车辆作为抵押物交付停车场,因为一旦车主到时不支付停车费,停车场是肯定不会让车主将车开走的。当车主停车之后,只要按照停车场的收费标准支付了停车费,车主与停车场之间的关系也就正式宣告结束。怎么可能还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还需要支付押金呢?同时,即便是形成了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支付停车费也就将“债务”了结,停车场作为“债权人”也应该将“押金”退还给车主。可是榕城大剧院倒好,不仅违规收取“押金”,还要霸道地不退还“押金”,这不是典型的乱收费吗?如此的“别出心裁”,如此的霸道无理,不仅消费者不能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当然也应该坚决对此说不才是。

  • 责任编辑:邓宇虹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