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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要全面置于法治的阳光下

www.fjnet.cn 2013-01-09 20:08  杨  涛 来源:燕赵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全国政法工作会议7日在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将推进劳教制度、户籍制度改革等四项重点工作,全力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新华网1月7日)

近期,从湖南上访妈妈唐慧到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事件,社会各界对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呼声可谓一浪高过一浪。此次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推进劳教制度改革,可以说,“必须改”已经凝聚了共识,势在必行,而“怎么改”却没有标准答案可循。

但是,应指出的是,劳教教养制度必须置于法治的阳光下烤晒,否则,只可能带来“新瓶装旧酒”的结果,与社会各界的初衷背道而驰。

劳教教养最大的问题在于,规定劳教制度的法规仅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由法律来规定。然而,如果我们仅仅是制定一个法律将劳动教养全盘吸纳下来,给劳教教养打造一件法律外衣,那就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为,现存的劳教问题并不会因为有了一件“合法性”外衣而消失。

比如在执行过程中,劳动教养存在的一大问题是,劳教是公安机关一家自侦、自诉、自审,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被劳教的公民只能在被处罚后提起行政诉讼,这就严重违背了“自己不能做自己案件法官”程序正义的法治原理。未来劳动教养无论怎样改革,都必须要直面程序正义的问题。而解决程序正义的问题,就是要将劳教教养司法化,必须将此类案件的裁决权交由法院审理,公安机关只能作为侦查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而检察机关也有权介入监督。

此外,劳动教养不符合法治精神的一大弊端在于,劳教教养几乎成为了一个“口袋罪”,什么小偷小摸、打架斗殴,甚至是上访都囊括其中,对公民权利造成不小的危害。未来,无论劳动教养彻底废除或是将其改成“教育矫治”制度,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有明确规定。比如只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或一些有多次违法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而不能将其无限扩大化。

各地的劳动教养场所也不能仅仅换一块“教育矫治所”了事。既然是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其矫治的场所就要区别于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里面的设施、教育矫治内容,甚至限制人身程度都要区别于劳改场所,应当允许被教育矫治对象经常会见家属甚至一定时间内回家探视。

另外,教育矫治的时间也要适当改变,不能像现行劳动教养一样,“一至三年,必要时再延长一年”,而应当将时间调整得更短一些。

总之,劳动教养要真正改革,实现脱胎换骨般的改进,要能融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处处用法治眼光进行挑剔,置于法治阳光之下烤晒,通过法治的考验。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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