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不能只盯一部法律
www.fjnet.cn 2013-02-06 14:56 张新宝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企业的这些经营利益、营业利益,与所有权不一样。我们说生命、自由和所有权与生俱来,法律规定对其予以保护,不过是对绝对权利的确认。这样的绝对权利的内容、边缘等都是清楚的。比如一个杯子,值多少钱是清楚的,打碎了要赔偿多少钱也是清楚的。但是一个企业有多大的竞争自由、享有多少营业权益,这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企业与生俱来的。所以,各个国家对企业的竞争自由和营业权益保护的范围就不尽一致。某一行为,在这个地方可能被认为是自由竞争的行为,在那个地方则可能被认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不能用传统上保护绝对权利的侵权法来确定这个保护范围,需要用特别法来界定哪些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行为是有害的垄断行为,然后再规定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标准等。这和侵害生命权、健康权、所有权等绝对权利不一样。侵害所有权,不需要规定赔偿多少,这个杯子的市场价格是5块钱,赔偿就是5块钱。但是不正当竞争、垄断的案件,可能要求侵权人赔营业额的10%以下或者1%以上等,这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或法律政策。所以,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从归责原则上看,没有什么特殊性,但是从法律规范存在的法律文件以及权益保护和赔偿的范围、数额上看,又有特殊性。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侵权责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作出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此,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作为一般法,可以起到补充适用的作用。张新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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