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时政观察 > 正文

“公车自查自纠”更像一种骄纵

www.fjnet.cn 2013-04-15 08:39  李  辉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据报道,网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法院超标配车,据巴彦县纪委初步调查,情况属实。近日,哈尔滨市纪委召开区、县(市)公务用车问题专项工作会议,对自查自纠后发现的违规问题,从严处理。(4月14日新华网)

像公车超编超标这类问题,强调的次数不胜枚举,出台的规定连篇累牍,特别是超标配车一事引起广泛关注后,哈尔滨市纪委要求“做好公车突出问题自查自纠工作”,请问,此类在“要求”之下的“自查自纠”,还能算是“自查自纠”吗?换言之,他们早该“自查自纠”,这时候则要么“被查”要么“自首”。

更重要的是,这个“自查自纠”的期限,怎么看都像是一个缓冲期。这简直是在好言哄着诱着违规者“自查自纠”,原有制度的刚性、一贯性就这样被打折、被摧残,这样的“狼来了”喊多之后,边际效应将导致禁令的可信度越来越低。

一个人在违法犯罪期间,被警察的枪口团团围住,慑于形势放下武器,这就不叫“自查自纠”而叫最终放弃顽抗。以此来对比哈尔滨方面整治超编超标公车一事,官方不应在这个时候仍然将问题的解决寄希望于“自查自纠”,尤其不能通过暗示减责乃至免责来求得对方的“自查自纠”,需要做的是打铁还需自身硬,将“枪口团团围住”那些正在违法乱纪的单位或个人。

“公车自查自纠”还要“要求”多少遍?对于那些违规使用公车、违规公款吃喝、违规公费旅游,以及其他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事项,相关单位和人员缺少的不是“自查自纠”的改过机会,而是在把“自查自纠”当作一种可以利用的价码,甚至由此得寸进尺。对纪检监察机关而言,原本计划“下一步”怎样去“发现违规问题”,以落实“从严处理”,不妨现在就做,根本不用等到“自查自纠”后。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