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剩余善款,应尊重捐赠者
www.fjnet.cn 2013-05-03 17:00 舒锐 来源:齐鲁晚报 我来说两句
火海救母的女孩小倩玉走了,但社会对她的爱还要延续。剩下的一大笔来自社会各界的爱心款该如何处理,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5月2日《大河报》) 募捐者对小倩玉的募捐行为属于“非公益社会募捐”。与公益募捐相比,非公益社会募捐有特定的目的与捐助对象,主要是为了帮助特定的对象摆脱具体的困境。 1999年国家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对公益性质的捐赠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而对于诸如本次的不属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却没有法律予以直接规范。 正是现行法律对于该类事件没有提供可直接援引的模式,使剩余善款如何处理成了各方争论焦点。笔者认为,在直接法律暂时缺位的情况下,就需要以现行其他相关法律为出发点,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尤其是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另外,笔者建议国家制定《社会募捐法》,对什么样的情况下能发起募捐,谁有资格发起募捐倡议,募捐人的法律地位,捐赠人、募捐人及受赠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捐赠的款物该由谁来管理、谁来监督等予以明确。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相关新闻
- [ 04-28]公益服务不能给市场强加责任
- [ 04-27]公益要对贪腐“零容忍”
- [ 03-21]公益慈善不能代替公共服务
- [ 03-07]对“微公益”慈善组织别磨蹭
- [ 03-07]民间“微公益”欠缺,政府不妨发力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