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兴业杯屏山时评网络征文> 新闻评点 > 正文

国家赔偿并非是为责任人埋单

www.fjnet.cn 2013-05-24 17:12  时言平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因冤案服刑近10年的张辉、张高平叔侄,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两人国家赔偿金110多万元。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但是,国家赔偿只是国家层面对蒙冤个体的赔偿和救济,并不是为那些制造冤案的职能部门或工作人员赎罪,并不意味着冤案的纠错、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和对发生冤案土壤的反思就此完结。

张辉、张高平叔侄冤案,不是有关人员无法可依,不是技术性的失误,而是有关司法人员故意违法违规办案,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如果将国家赔偿与责任追究混合在一起,个人故意违法,全体纳税人为其埋单,违法者可以不负责任,或者只要负很轻的责任,那么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纵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因此,在关注张辉、张高平叔侄获得国家赔偿的同时,还有至少两件事情不能忽视:一是追究制造冤案的相关职能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尤其是故意违反相关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责任;二是要反思完善避免冤案发生的司法机制。唯有如此,才能补偿因冤案而失陷的公平正义。(福建日报)

——重庆·时言平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