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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处理费,咋用是关键

www.fjnet.cn 2013-05-28 09:34  连海平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日前出台《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市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于居民垃圾收费,意见提出了三种计费办法,除了定额计费和按产生量计费,还有“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

应该说,垃圾处理采取“污染者付费”符合国际惯例。1972 年经合组织成员国(OECD) 环境委员会提出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清除和削减污染后果的费用。后来该原则又扩展到了“污染者和使用者支付原则”。

至于垃圾处理费用如何收,国际上一般采取三种方式,一是税收方式,将垃圾费附征于一些税收之中;二是附征于公用事业收费,如水、电费;三是直接收费,包括定额制和定量制。征税的复杂程度高,牵涉部门多,省物价局、省住建厅提出三种收费方式,应该说也不算出格。

对于垃圾处理收费,技术细节上要将“污染者付费”的原则落到实处。而附征于水费,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算,对收费者来说简单易行,征收成本也较低,但公平性欠奉,盖因水消费量不能完全代表垃圾制造量。有些人可能用水较多,产生的垃圾不多,有些情况可能正好相反,因此以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难以准确反映实际情况。

比垃圾费收取方法更重要的是垃圾费的使用问题。假如垃圾处理像污水处理一样,污水处理费交了不少,但就见不到太大的效果,周边的河水一样污浊不堪、臭不可闻,势必就会挫伤公众缴纳的积极性。此外,在广大农村及一些中小城市,垃圾并没有进行更高层次的无害化处理,只是一些低成本的填埋,收垃圾费的合理性也当存疑。至少,不能只收费不治污。

垃圾处理费要收得合理,使用更要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只要用得其所,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公众才能够理解与支持。 (连海平)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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