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李新功之流就应多些顶格惩罚
www.fjnet.cn 2013-06-20 08:14 李 龙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对强奸幼女等一些恶性案件的官员罪犯就当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顶格严惩,以儆效尤。 6月18日,强奸11名少女的原河南永城市委办公室副主任李新功被执行死刑。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李新功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李新功不服,提出上诉。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被告人李新功死刑。 强奸11名未成年少女的官员终伏法,这一次舆论没有多少异议,都是一边倒地直呼“大快人心”。确实,身为政府官员,却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学校未成年人,引诱、威吓在校未成年少女,并拉到车中强奸,此等罪恶行径超出社会底线,即便在少用慎用死刑已成社会共识的今天,李新功被执行死刑也是罪有应得。 其实就在今年“六一”儿童节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有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强奸、猥亵儿童案,最高法同时还表示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鲍某某利用教师身份,在两年多时间里猥亵幼女7人,多达数十次,已于近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以此来衡量,李新功被处极刑也符合最高法“该重判必须重判”的精神。 进一步而言,李新功的案发是缘于在永城市第三中学门口作案时,被刑警现场抓获。在校门口公然强奸女学生,这是何等的胆大妄为!而且有舆论质疑说,李新功强奸的幼女实际数量远不止十余名,在其电脑上查出大量黄色图片、幼女QQ号、成人群、学生群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其车中也查出大量安全套、润滑剂、壮阳药等作案工具,这等恶行不严惩已难以平民愤了。 鉴于当下性侵幼女案件屡有发生,李新功的伏法当是对那些试图把魔爪伸向未成年少女的官员一个警醒。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与媒体发起的“儿童性侵害调查”结果显示,性侵案中8成为熟人作案,其中公职人员占45%,这相当令人吃惊。作为政府公职人员,本该率先“正衣冠”,岂能带头冲击社会底线,挑战党纪国法? 死有余辜的李新功伏法了,但其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震慑住那些性侵未成年少女者,还值得深思: 其一,李新功在担任政府职务的同时,还兼职永城职业学院语言文化系教师,这样的衣冠禽兽是如何被聘为兼职教师的?前不久,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水头中心小学的徐姓老师猥亵女学生被家长投诉,可该县教育局副局长李永虎却表示,徐某的行为仅仅是猥亵,还没有突破底线,不构成强奸行为。倘若教育部门以这种态度来保护未成年孩子,在李新功之后恐怕还会出现×新功之流。 其二,一些公职人员敢于以身试法,与法律在惩罚他们时经常“就低不就高”脱不开关系。明明是强奸幼女,但却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法律规定强奸幼女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但判决时往往参照底线三年,而很少有作出十年的顶格惩罚;甚至于不时看到官员违法违规后,一句“免职”就了事。这种轻罚对于公职人员表面上看是保护,但一来为社会其他群体树立了一个坏的榜样,二来也助长了其以身试法的恶胆,因而实际上是害了他们。因而,对强奸幼女等一些恶性案件的官员罪犯就当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以顶格严惩,以儆效尤。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6-19]半裸女子遭性侵跳湖轻生 “色狼”下水救人(图)
- [ 06-15]性侵体罚引关注 教育部年内为师德划出“底线”
- [ 06-15]刑庭法官:性侵男童量刑太低 可借鉴台湾惩处经验
- [ 06-14]宣威两幼女遭性侵 被告家属拒绝女孩父亲10万元赔偿要求
- [ 06-08]内地家长谈“性”含羞 专家称性侵预防3岁要开始
- [ 06-08]外教性侵案:不必凸显“洋”身份
- [ 06-07]上海官方:外籍教师性侵案严重违法影响恶劣
- [ 06-07]上海一美籍教师性侵7学生 家长:或持续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