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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慧胜诉了,正义还在路上

www.fjnet.cn 2013-07-16 09:31  樊大彧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良知是基本的社会道德共识,体现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终极目的,是守卫社会道德底线。唐慧案的发展向我们展示,执法者只有始终与公众的良知站在一边,才能真正准确地把握司法操作的细节。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昨日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

湖南高院的判决,无疑对当事人唐慧及其家人是个安慰,但这个安慰仍有不足。在一审中,唐慧除提出国家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还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湖南高院只给予了唐慧象征性的经济赔偿,并没有给当事人一个最为需要的“道歉”。“道歉”的缺失和不多的赔偿,让唐慧的司法胜利成为一场“惨胜”。

唐慧上访案自去年8月以来,成为舆论持续关注的焦点事件,湖南高院昨天的判决,是对今年4月永州市中院判决的修正,给全国许许多多关注唐慧上访案的人些许宽慰。事实上,湖南高院的判决,不仅让舆论感到宽慰,多少还有些“意外”。因为我国司法机关修正自身判决结果的案例并不多见,舆论此前对湖南高院的终审判决并没有多少信心。从目前的舆论反应来看,湖南高院对下级法院判决结果的否定,并没有让司法系统“丢面子”,反而是收获了一些信任。知错能改,不仅是善莫大焉,而且是司法进步的表现。

唐慧上访案至今历时已有近一年,2012年8月2日,永州市劳教委以唐慧闹访为由,对其劳动教养1年零6个月。“11岁女孩被逼卖淫,其母亲因维权被劳动教养”,整个社会的良心都被深深刺痛,唐慧的命运也开始被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昨天湖南高院的判决为本案终审判决,这个在一定程度上顺应民意的终审判决,也可以看做为“唐慧上访案”踩了一次刹车。然而,从2006年10月“11岁女孩被逼卖淫”案发生以来,当地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为该案踩刹车的太少了。而永州市劳教委和永州市中院,更是在唐慧上访案迅速发酵时,试图以转动方向盘的方式,强行改变事件方向,这也正是公众被激怒的重要原因。

如果说,湖南高院昨天的判决,是对民意的顺应,那么,作为下级法院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为什么可以强大到无视民意?今年4月12日,永州市中院驳回唐慧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唐慧存在“闹访、缠访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这样的行为。永州市中院不仅让唐慧败诉,也让民意“败诉”。永州市中院与民意的分歧在于——当地司法机关所言的唐慧上访中的轻微违法行为,在民意看来是“小节”,而唐慧为女申冤则是“大义”。对“小节”的拘泥,让永州市中院无暇顾及“大义”。也许是当地司法机关没有正确执行法律,或者他们实施的法规本身就存在缺陷,总之,此前在唐慧案中我们看到的是,永州当地有关部门的司法操作正在摧毁“大义”,摧毁我们社会的道德底线。

毋庸置疑,媒体的介入是唐慧案发生转折的主要力量。在唐慧案曝光之初,国内许多重要媒体纷纷发声,对当地司法机关提出强烈质疑。有媒体指出,有关劳教唐慧的决定,被网民几乎一边倒地质疑,是因为这个做法击穿了“政治伦理的底线”。新华社“中国网事”的文章标题更为直接,直指当地官员的良知——《欺负完女儿,欺负母亲,你怎能这样对待你的人民?》。其实,媒体的直言已经揭示了“小节”与“大义”,法律与良知的关系。良知是基本的社会道德共识,体现整个社会的价值观,是所有法律的基础。法律制定和实施的终极目的,是守卫社会道德底线。唐慧案的发展向我们展示,执法者只有始终与公众的良知站在一边,才能真正准确地把握司法操作的细节。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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