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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衷再良好,公权力亦应节制

www.fjnet.cn 2013-08-20 07:34  石城客 来源:北京青年报 我来说两句

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对在公厕内乱涂乱画、吸烟、吐痰以及便器外便溺等行为,有关部门可处以100元罚款。公厕产权单位擅自收费、停用或拆除公厕的,将被处以最高5万元的罚款。有市民质疑办法出台后,如何进行监督与执法,让相关规定不会成为一纸空文。

便器外便溺将处以罚款,被一些网友“翻译”成通俗表达“尿歪了,也要罚”。这一规定很奇葩,顿时引发了网友的吐槽冲动,有人称,“又在坑爹啦,老人总会漏尿。”“难道让制定新规的人每天八小时在厕所监督?”“难道要电子警察来拍照,很恐怖!”吐槽不只是调侃或者嘲讽,还是民意的一种呈现,即对该规定的不满。

出台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不能拍脑袋,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敞开大门聚敛多方意见和建议,如果闭门造车,或忽略了民意的充分释放和发酵,制定出的相关规定难免贻笑大方,或者无法落实。即以便器外便溺将处以罚款为例,如何监管?总不能让城管24小时在厕所内蹲守吧——《办法》确定深圳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公共厕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安装监控视频吧,否则岂不侵犯公民隐私?此外,有些老年人由于生理原因,对他们无意在便器外便溺,难道也要罚款?

其实,严禁便器外便溺的规定,初衷良好,这既是保证厕内卫生的体现,也能减少保洁员的工作量。但是初衷再好也应该实事求是,只有处罚冲动而做不到因地制宜,只顾厕内卫生而不采取更稳妥和积极的做法,只会适得其反,不可能取得如期效果。原因很简单,这样的禁令必然激起如厕者的抵制,再加上很难有效落实,必然流于形式。

一旦流于形式,不仅浪费了立法资源,还会透支政府部门公信力。立法者也许不是故意推倒法律法规,但制定华而不实的规定,使之无法落实,与推倒规定何异?法律法规在公众眼里具有一定的严肃性而权威性,如果制定者本身具有娱乐化心态,不仅引来公众的揶揄,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也会打个问号。

公权力应该节制,而不是任性和随意,政府部门应该管住自己的权力之手,而不是到处乱伸,只问目的而不讲可行性。哪怕目的性再高尚,也应该节制和内敛,以高尚的名义行背离法治精神的行动,后果更可怕。

石城客(江苏 职员)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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