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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硬币刁难”并非没有办法

www.fjnet.cn 2013-08-21 17:27  杨涛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云南昆明的吴女士与一餐厅发生纠纷后挨打,老板对法院的调解不满,故意将几万元的赔偿款,用面值一角的硬币支付,称要让她品尝一下“不公调解的味道”。

像吴女士这样的遭遇,还真不是少数。一方面,用硬币来支付赔偿,明显是蔑视对方,给他们在原有伤害的基础上带来第二次伤害。另一方面,也是对法律和法院的蔑视——如果餐厅对法院的调解意见不满,可以不接受调解;如果法院判决后不服,可以继续上诉。用一角硬币赔偿的方式,明显是错误的。

其实,对这种行为并非没有应对办法。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

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故意用角币履行赔偿义务,既与人们通常的履行合同的方式不符,不利于合同目的实现,也违背了社会公德。作为被动接收的一方,完全可以以无法保证硬币的真假和无法清点数额为由,拒绝接收,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官对于这种故意刁难当事人、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也完全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诫、罚款,要求其更换履行方式。

当然,有关机关最好能通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禁止使用以硬币赔偿等形式,故意刁难对方,否则对方可以拒绝接收;人民法院也可以对有关人员进行训诫、罚款乃至司法拘留。(福建日报)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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