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自杀免责书”成不了免责牌
www.fjnet.cn 2013-09-17 09:28 何勇海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来说两句
15日,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5000多名新生完成报到,他们踏入校园的第一件事,就是与校方签订《学生管理与学生自律协议书》。协议书明确:“学生本人对自杀、自伤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9月16日《南方日报》) 自杀是一个沉重的公共卫生话题。一条活生生的生命突然间离去,定然让人无比哀痛。近年来,大学生自杀事件屡见报端,有研究资料表明,在高校自杀率统计中,大学生高于一般青年,重点大学高于一般大学。本应是社会上最有希望、最积极向上的一股力量,却潜伏着放弃生命的危险,销蚀着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实在让人为之惋惜。 从这个角度看,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针对学生的自杀行为,提前打一打“预防针”,这种未雨绸缪的理念,出发点或许没错。不过,以简单粗暴的签订“自杀免责书”的方式,提前撇清责任,则值得商榷。 事实上,保护好生命是教育的第一责任,教育归根结底是对人的教育。大学生自杀,不管是出于私人的感情问题、家庭问题、人际问题,还是出于学校的教育与教学问题,大学都有义务尽力避免。比如,大学生因男女恋情、家庭变故、人际交往障碍而出现心理问题,大学应予以充分关注,及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与教育。哪怕学生失恋,也应教会学生自我调整、自我拯救,积极转移失恋痛苦,避免走入轻生的极端,而不是无视这一切。 说穿了,以签订一纸冰冷的“自杀免责书”,来提前撇清责任的大学,不是一所具有人文关怀的大学,而是一所只重视“大学之用”、忽略“大学之道”的大学。大学一副自我保护心态,拿学生的生命当儿戏,完全违背了《礼记》中“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也”的古训,是一所失责失德的“跛足”大学,这会让怀着美好憧憬的大一新生感到寒心。此事传将开去,必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影响自己的声誉和招生。 单纯就“自杀免责书”而言,也成不了大学的“免责金牌”。出了自杀事故,校方也难辞其咎。一方面,生命权、健康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为避免生命权、健康权被随意剥脱,在法律上,原则上不允许创设以生命健康权受损为标的的协议。正如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所质疑的:“关乎生命的事情,怎么能拿来协议?”另一方面,尚未履行相应职责,就以签订“自杀免责书”作为入学前提条件,罔顾学生及家长意愿,便是一种霸王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故笔者要忠告有关大学:若真正关心学生健康,真想避免自杀事故,首要考虑的不应是万一出现伤害事故怎样免责,而应该反求诸己,考虑怎样完善学校管理,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同时,要加强对学生的生命教育,使之认识到自杀的危害性和生命的可贵,尽可能杜绝学生自杀行为的发生。须知:忽略“人”的教育,就等于抽离了教育的根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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