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满足四个前提
www.fjnet.cn 2013-09-18 17:10 许斌 来源:东南网-福建日报 我来说两句
“以房养老”应当具备四个前提。第一,稳定的产权,也就是70年后土地出让期结束后怎么办的问题,即能不能续期?以怎样的方式续期?不仅要有明确规定,且规定必须以民众的切身利益为核心。第二,稳定的质量。《人民日报》曾刊发文章,称短命建筑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房产市场。房屋质量不过硬,还有什么远期交易价值呢?第三,稳定的价格。不仅指房子本身的价格保持整体平稳,人民币币值也应保持整体平稳。这是一个宏观经济的稳定性和健康性问题,需要进行合理而积极的改革。第四,稳定的供需,即房屋供需平衡,而不是恶炒成风、空置率畸高。 “以房养老”对业主而言,是眼前利益,易接受;对金融机构来说,风险存在于未来,难控制。即便有银行涉足,应该也只会针对一、二线城市较好地段的房产展开。而那些房产的业主往往经济条件较好,根本不期待此项服务。反之,期待此项服务的其他业主,却又不太可能被金融机构接受。进一步说,展开“以房养老”服务,最大的障碍不在心理层面和技术层面,而在产权、社会经济健康度等更为深层次的东西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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