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南宁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出炉,这是南宁市首次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立法。其中明确规定:拒绝给老弱病残孕让座,经劝阻仍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可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9月27日,《人民日报》) “拒绝提供服务是不是就要被赶下车?”意见稿一出,立即引来广泛关注。大家在肯定立法初衷的同时,也提出了很多质疑。笔者认为,此种意见有待商榷。让座与否,分明是道德层面的事情,为何要让法律来越俎代庖?作为我国道德传统的精髓所在,“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念,的确应该被积极推广。但凡事都有度,如果以此作为立法的标准和依据,确有被过于拔高的嫌疑。 另外,我们有理由发出这样的质疑,推出这篇征求意见稿的人,是那些经常乘坐公交的人群吗?常乘公交的市民应该知道,在早晚高峰之际,别说让座了,恐怕连挤上车都是件幸运的事。因此,这篇意见稿在公共交通资源尚未有效饱和的时候,就急着用曲线的方式,试图达成对尊老爱幼的另一种救赎,实在是有点站着说话不腰疼。这让笔者想起了那位乘坐无空调公交的交通局局长。在经历了一趟“冒汗旅途”后,那位官员作出了及早更换空调公交的承诺。当然,我们在这并不求证南宁公交的决策者们是否有充足的基层经历,但是客观事实是,很多时候是“上座率”的饱和导致了老人无座的尴尬。与让座入法相比,或许更应该考虑城市硬件是否缺位。 另外,我们必须看到,草案规定,如果乘客拒绝让座,就要被赶下车去,公交公司将拒绝为其提供营运服务,这又是什么道理?客手中的车票就是和公交公司签订的一纸合同,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公交公司有责任,有义务将其安全地送往目的地。但“不让座就赶下车”的管理办法,却因乘客可能存在的“道德缺失”的嫌疑,而忽略这种契约的存在。实在不能算是明智之举。 “小政府,大社会”,如果政府对城市的管控已经细致到“不让座就下车”的程度,就会积压社会秩序的自我恢复能力。我们提倡尊老爱幼、给弱势群体让座位,不能用强制的手段来硬性执行。因此,笔者认为,多增加城市的公交数量、多提供交通高峰期的出行指导,应该是政府疏导工作的重点所在。不要用公权力强行介入道德判断,更不要轻易地契约精神驱赶下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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