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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事执法者岂能止于免职调离

2013-10-08 10:08  余明辉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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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媒体曝光云南香格里拉、丽江等地导游、执法人员威胁游客和野蛮执法事件,全国假日办强烈谴责欺骗诱导消费、胁迫游客和野蛮粗暴执法的行为,并已要求严厉惩处此类侵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对涉及旅行社处以10万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将相应执法人员调离迪庆州旅游执法支队;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10月7日光明日报)

见过横的,但没见过如此横的;见过强行要求旅游消费的,但没见过如此丧心病狂乃至用刀威胁的;见过执法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但没有见过如此明目张胆,如此野蛮执法不作为、如此知法犯法的。从旅行社、导游到执法人员,简直就是一群分工明确、狼狈为奸、无耻敛财的“土匪”。

很明显,某种程度上,正是因为丽江、迪庆州旅游监管等部门不作为,才有如此不堪的旅游执法者和违法者(导游及相关旅行社)。如此污浊不堪的旅游市场乱象,是对丽江、香格里拉旅游声誉的无耻糟蹋,以及对两地淳朴群众形象的抹黑,甚至还是对整个国内旅游形象的重创。此等“匪类”不除,以何安慰激愤的民意、净化国内旅游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另行付费项目。同时针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则。

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行为;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权力,或者利用职务包庇、窝藏经济犯罪分子等,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应按徇私舞弊罪论处。

此次龌龊事件中,相关导游和旅行社行为固然令人气愤,理所应当需要为违法付出代价。但更令人气愤和胆颤的是,两地旅游执法者尤其是迪庆州旅游执法人员,面对如此严重的直白旅游违法行为以及旅游者的投诉,不是积极受理,查证相关案情,处罚相关导游和旅行社,而是百般推脱,倒拉一把责怪和呵斥投诉者,一再庇护违法者。而且在丑恶嘴脸被录像后,气急败坏,以“拘留”等恶劣手段和粗暴言行,恐吓投诉者,完全失去了一个执法者应有的立场和公职人员形象,不但是执法不力,而且还知法犯法,涉嫌失职渎职和人身威胁。亟需有关部门立即介入,查实有关罪行,该免职的免职,该调离的调离,该判刑的判刑,让这些不合格的执法者早日从旅游执法岗位上滚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次暴露出的有关执法者,如此为有关违法导游和旅行社庇护,相关部门绝不能把这次事件看做一个孤立事件。亦因此,针对相关执法者不能仅限于免职调离旅游执法队伍,而应借此深挖细查,严格依法办事,看看这些黑心执法者到底有没有与相关方面勾结,利用职权坐吃黑钱,赚取不法利益,并举一反三,查出更多更大黑幕。只有加大违法违纪成本及打击力度,如此恶性的丑闻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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