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应严惩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

www.fjnet.cn 2013-10-11 08:08  晏  扬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我来说两句

对于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将其造成的拥堵后果及损失作为处罚的考量因素。

刚刚过去的国庆长假,让人们再次领教了交通拥堵的威力,不少高速公路成了“龟速公路”,甚至变成免费停车场,平时几十分钟的路程动辄要走几个小时,被堵在路上的人们苦不堪言。其实不只是黄金周期间,平时的大堵车场面也并不鲜见。若论原因,车辆太多而道路相对狭窄自然是主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交通事故频发。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占据车道,后面的车辆无法绕道、掉头,而交警和救援车辆又难以及时到达,如此一来,道路拥堵状况不断加剧,堵得没完没了。

道路交通事故频发,有的是司机驾驶技术问题,有的则是交通违法问题,比如酒驾、醉驾、超高速、超低速、乱并线、违停等等,甚至有司机在高速公路上逆向行驶。如果说因为车多路窄造成交通拥堵人们还可以理解,那么因为交通违法造成交通拥堵则令人痛恨。按照现行交通法规,每一种交通违法行为都有相对应的处罚细则,罚款、扣分、吊销驾照乃至拘留、判刑等,违法司机看似付出了应有代价,处罚看似起到了威慑和警示作用,其实未必。

一方面,现行法规并没有将交通违法造成的拥堵后果作为处罚的考量因素。比如同样是超速造成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交通拥堵和造成严重交通拥堵,两种情况对其他司机造成的损失大不相同,所带来的执法成本也大不相同,即两起事故造成的社会危害大不相同。而按照现行交通法规,对两起事故肇事者的处罚却是一样的,这是显而易见的不公平。另一方面,与交通严重拥堵造成的巨大社会损失相比,现行法规对造成严重拥堵的违法司机的处罚显得太轻,与违法后果极不相称,违法司机事实上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同时,由于处罚太轻,也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和警示作用,以至于交通违法行为“前赴后继”。

以此观之,对于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行为,不应按照一般交通违法来处理,而应该加大处罚力度,将其造成的拥堵后果及损失作为处罚的考量因素。比如同样是醉驾肇事,若造成了严重拥堵,就应该“罪加一等”,在法院审判时从重量刑;再比如,同样是超速或乱并线等肇事,若是造成了严重拥堵,则应扣更多的分、罚更多的款。对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违法予以更严厉的惩处,不仅有利于遏制交通违法行为,而且更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

当然,这需要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交通法规,只有先修法,才能让严惩有法可依而避免任意裁量。同时应该看到,并非所有造成严重拥堵的交通事故中都有违法行为,有些事故是由于司机驾驶技术不过硬或一时疏忽大意造成的,有些则是天气、道路条件等客观原因造成的,需要区别对待。而最大的难题可能在于,什么样的交通拥堵算“严重”有时是很难界定的,这应该是对立法者与执法者的一大考验。

  • 责任编辑:林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