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五千人验DNA查案 是懒惰还是“有杀错有放过”?

www.fjnet.cn 2013-10-14 08:03  雅  婉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山东滨州学院上演了一场采集学生DNA大行动,5000多名本科男生需要全部采血验DNA。如此大规模的DNA采样行动,滨城区公安分局的解释是:为了侦破一系列宿舍盗窃案。(10月13日《渤海早报》)

为了侦破一系列宿舍盗窃案,就要动用五千多名学生采血验DNA,这样的办案手法先不说高明与否,起码有点“土豪”气质。对于这样粗放的办案手法,当地公安局还给出了看似合理的法律支撑——《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按这种说法,该校的五千多名学生无缘无故就都成了犯罪嫌疑人?按照常理,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一般要先排查,根据监控、调查现场遗留物、现场提取的脚印等信息,通过对比和排除,逐渐将范围缩小至某一个人或某几个人。然而,在进行这些步骤前,当地警方便通通把五千多人定性为犯罪嫌疑人,如此办案不知警方是否在偷懒?而且,按查验一人DNA的最低成本100元来算,5000人也至少得花50万元,而且花的又都是纳税人的钱,这般做法未免有些鲁莽?下次,在当地公安机关再如此大规模验DNA之前,可否先回答这一行动的程序合法性、合理性?当然,我们并不希望有下次。

另外,公安机关从血液样本中获取学生DNA个人信息,这一过程还可能侵犯学生的隐私权。因为科技的发达,通过DNA检测将能获得大量的个人信息,五千多名学生被验DNA后,涉及个人隐私的DNA信息将如何处置,是否能被真正保密成为人们最担心的问题。在英美法系国家,对DNA信息的保护基本上都是以人格权的角度来考虑的,并有一系列的立法来保护。相反,我国在法律上对DNA信息的保护十分不足。

由此可见,这类在刑侦过程对个人隐私问题,以及公安刑侦手段的无序、粗放、懒惰,亟须相关监督问责机制来约束,只有通过用立法来约束办案中的公权力,才能让法治走上程序化、合理化的道路;杜绝权力的肆意滥用,才能保证民众的隐私在刑侦过程中不被侵犯。

(雅婉)

  • 责任编辑:林锦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