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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保密技术,防个人信息“裸奔”

www.fjnet.cn 2013-10-24 07:35  刘国强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刘国强(四川外语学院教授)

近日,多家媒体集中报道了圆通、申通等快递公司转卖客户个人信息的丑闻,揭示了我们的个人信息为何越来越“透明”。

据悉,在网购行业,买卖快递单已形成一个庞大的“灰色产业”,每条快递单信息的价格从4角到1元不等,商家可据此“刷钻”进行信用欺诈或进行网络推销,而从更大的范围看,银行、通信、酒店、保险等行业泄露客户信息的违法事件近年已屡有曝光,可以说,贩卖个人信息早就形成了一个产业,如何保障个人信息似乎已成为时代的难题。

这类问题具有普遍性,远非圆通一家,个案处理只能具有某种杀鸡儆猴的“示范”效应,却绝非解决问题之根本。

这类问题的出现,当然有复杂的原因,比如信息化和技术化的发展使个人信息保密管理难度增加,企业管理环节和机制出现疏漏,法律对此类损害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缺乏规范,等等。从国际上看,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有一定的普遍性,美国运通信用卡公司客户资料失窃、香港八达通公司泄露客户资料违规获利等事件都曾引起很大反响,“棱镜门”事件更是敲响了网络信息安全的警钟,但不得不说,我们在个人信息安全的重视程度、企业保守客户个人隐私的基本商业道德、社会和法律对违法泄露个人信息的约束力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欠缺。

因此,要治理此类违法行为,首先应该完善信息监管的立法。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制定了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国家和地区已经超过50个,而我国却一直缺乏法律保护。2008年《刑法修正案(七)》的修订虽然增加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款,但总体效果欠佳,对企业和个人都没有形成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应加强对企业及其员工的监管、惩罚力度,以促使其完善信息管理环节,加强对员工的监管。第三,应从源头抓起,对恶意搜集、贩运个人信息,以及违背个人意愿使用个人信息的网站和个人,加大查处力度,对个人信息的商业市场进行限制,使其规范化。最后,在个人信息泄密与保密的博弈中,“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技术仍然是比拼的重要环节,我们也需要通过保密技术的进步来切实保障公民个人隐私。

网络时代,人们越来越难做隐形人,但我们也不愿被“裸奔”,希望各公司能切实尊重客户隐私,给客户一个清净、安全的商业环境,这也符合企业的长远利益。

  • 责任编辑:林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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