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法院发公函“说情”当止
www.fjnet.cn 2013-10-28 09:23 姜伟超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近日,媒体曝光太原市晋源区强拆者打死村民,在案件审理时,区政府竟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为打死人者“说情”。事后虽然晋源区政府相关领导承认“做得不对”,但如此不可思议的事情竟然以公函的形式堂而皇之进行,让人愕然。 在晋源区政府发给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函上可以看到,晋源区政府请求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重新审理时,对“当事人家属的诉求予以考量”,理由是“家属不服判决多次上访”和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并且此公函表达的意见是“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的。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司法原则,也是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虽然晋源区政府的措辞并未直接对判决结果提出要求,但请求法院“慎重量刑”, 并且为此事戴上了“社会稳定”的大帽子,其中暗含的意思不言而喻。 不管是请求也好,威胁也罢,这种做法毫无疑问是行政干涉司法的行为。为了维稳便向法院发公函“说情”,表明某些领导干部法律常识淡薄的同时,也反映了一些地方行使公权力时的角色越位。 保护社会的公平公正是政府行使公权力根本要求和重要准则。当事人有没有罪、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由法院来判决,作为地方政府不但不应干涉,还应维护司法的公正判决。 近年来,有些地方政府和领导采取各种方式干涉司法的案例并不少见,对同级或下级的司法部门采取私下打招呼、下命令的方式,对上级司法部门则采取发公函的方式,理由也多是维护社会稳定,化解上访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固然是一个地方政府应积极作为的执政目标,但是稳定从来都不是建立在践踏法律尊严和无视社会公平与正义之上的。且不说这种方式能否真的维护地方稳定,但至少司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被破坏了。 法律不容践踏,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不仅是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政府部门、领导干部更应该以身作则,只有公权力在司法面前不越位、不错位,才能杜绝以情代法,以权扰法的现象,法律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保障。(作者系新华社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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