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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标识不应“羞于见人”

2013-11-19 07:30  胡小静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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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食品一直是舆论热点话题,赞成者有之,抨击者有之,不明就里者更不在少数。与话题的火爆相比,市面上在售的转基因食品则显得静悄悄,不张扬、不反驳、不解释,甚至也不标识。据报道,目前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混乱,考虑到顾客心理,“很多厂家把转基因标识能印多小印多小,最好是看不见才好”。

我国目前对转基因食品实行标识制度。依照2008年9月施行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食品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而现在“羞答答”,甚至根本不愿见人的转基因标识,既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暴露出经营者没有遵守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定义务。

在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存有争论、市场化营销还不被消费者认可的情况之下,食品转基因标识“大大方方出来见人”,不仅是一种勇气,更是法定义务。对消费者而言,也应当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技能,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与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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