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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予以清退”,莫忘“依法追究”

2013-11-19 08:01  殷国安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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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永县政府17日证实,网上举报反映的该县个别领导子女亲属在本地和异地调动中存在违规行为的问题属实,决定对黄某、聂某等7名未经招聘程序违规进入事业单位的职工予以清退。(11月17日新华网)

此次江永县查处领导干部子女伪造工作档案问题还是比较得力的。一是,15日《中国青年报》曝光此事后,17日就进行了查处,并有了初步结论;二是,网上举报的是6名领导干部,现在查明涉及领导子女亲属工作调动的实为10人,不符合程序的是7人。

查清了事实,对相关官员是如何处罚的?新闻告诉我们:黄某、聂某等7人未经招聘程序,违反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经干部人事和机构编制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编委会,经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上述7人予以清退。

现在问题是,“予以清退”就行了吗?是不是后面少了一句“对于其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不错,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不过,江永县的官员没有看到该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地说,他们已经不是违纪,而是违法;甚至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已经犯罪了,犯了“伪造国家公文罪”。《刑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伪造工作档案都涉及哪些人,是什么人共同伪造了“真的假材料”?人事部门究竟是渎职还是合谋?

对于伪造国家公文罪的惩处,《刑法》规定,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l0年以下有期徒刑。个别领导可能很不愿意追究7名官员的刑事责任,但每一个老百姓对严惩违法者是有期待的。

(殷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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