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一名女学生12日晚在返校途中意外身亡。19日,警方初步判断此案是一起刑事案件,要求附近四所学校(武汉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南校区、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湖北银河信息技术学院)的数千名男性师生提供血液样本。银河学院一名学员表示,“全校的男生都要过来抽血验DNA,这有点太不尊重我们了!”(11月20日《武汉晚报》) 动辄数千人的DNA检测并不止于个案孤例,前不久,山东滨州学院只为揪出小偷,就曾兴师动众,检测了5000学生的DNA,此案不管是从追求破案付出的代价,还是可能涉及到侵害学生私权,都曾引起不小的争议。与该案相比,个案属于命案,人命关天,为了尽早找到凶手,绳之以法,回应社会关切,搞地毯式DNA检测,似乎较之就合理了许多。那么,问题就随之产生了,基于破案的需要,DNA检测到底有没有边线?今天可以检测5000人,明天会不会就是1000万人呢?现实是,每个个案都可能成为下个个案可以效仿的对象。 凡事都有两面性,DNA鉴定充其量是刑事案件侦查的辅助技术手段,与案件无关人员检测的泛滥,以及把手段当成破案的主要方式,则会对公民身体权和隐私权形成客观的损害,尽管对于破案有所裨益,但就结果来说,仍是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按照刑侦的基本伦理,实务中DNA鉴定的运用,只能局限于排查后的重点嫌疑对象,并且宜谨慎操作。比如,性侵犯案件,即便排查确定了系某区域内的单身男性有重大嫌疑,并不等于需要将所有单身男性进行DNA鉴定,还须依据其他条件作出针对性的排除选择。同理,因为女学生死亡在四所高校共用的校区,便对所有男性进行DNA检验,客观来说,所采取的措施跳过了排查环节,直接通过检验来查找嫌犯。此外,据新闻报道,被害的女生死在校外数百米的一个桥洞里,流动作案的可能是否被彻底排除?如果没有排除,那么对全校男生验DNA的举动就未免有些武断。 过分依赖DNA检验技术,也是一种偷懒的行为,代表了警方不愿意采取其他的方式缩小和确定嫌疑对象。DNA检验在刑侦中的合理运用,必然是建立在对隐私权伤害最小的原则上。任何超越范围、非最佳选择的检验,都是对技术的滥用和公民权益的损害。类似对数千师生进行“地毯式”的DNA查验,都应当被禁止。 换言之,刑侦领域DNA检验的应有明确的适用类型与范围,定性为弄侦的辅助手段,而非主要手段,严格在控制在犯罪嫌疑人和排查中确定的重点怀疑对象,而非无限扩大。同时更该有权力的伦理界线,刑侦中的对公民约束权是一种强制公权力,破案维护公共利益的外壳,容易异化成越位侵权的壁垒,沦为不择手段的借口。刑侦领域DNA检验应建立明确的规范,并纳入司法监督的制度设计,给予必要的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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