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河南省教育厅原审计处处长、财务处副处长冯哲有期徒刑15年。有些出人意料的是,这一案件涉及的行贿者,多数还是照样做官。(11月20日《中国青年报》) 对于为何没有对行贿者进行查处,有关方面表示,因为没有收到判决书,所以不知道有本地公职人员涉及行贿,也就未对其进行查处。有关方面继续解释,当前没有规定“判决书必须送达行贿者的单位及纪检部门”,就难免因“不知情”而“不处罚”。换句话说,这些行贿者照样做官,一切都是制度漏洞惹的祸。 需要指出的是,这些行贿者本身行贿情节并不十分严重,而且,这些行贿者许多还是为的“公事”。这说明了规范权力和转变作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但这一切并不是行贿者逃避处罚的理由。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所说:“一些行贿行为因数额较小、情节轻微,虽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还是应该受到行政和党纪处罚。”勿以恶小而不惩,让行贿者逍遥法外、照样做官,是对纠四风、反腐败的最大嘲弄。 相关方面的各种解释,只是想说明一点,发生“带病在岗”只是一个遗憾,并不是有谁想纵容、保护行贿者。这是人们很想不通的,很多地方出台规定,连闯红灯都要通知单位,竟然行贿不需要通知单位?这些案件最终认定的受贿事实为35项,涉及河南省12个市、共计50名行贿人,其中不乏县教育局局长、县教育体育局教研室主任等国家公职人员。这么一起案件,影响这么大,竟然没人知道、追问一下行贿者?这里面真的没有一点猫腻吗?有关方面真如一纸白纸一样一无所知吗?既然现实中发现了现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那现在迫切需要做的,就是建立健全判决书送达机制。换句话说,案件中涉及的所有行贿者,特别其身份是公职人员的,应该由法院和检察院在第一时间送达行贿者所在单位。虽然有些行贿者构不成法律处罚,但应该由单位进行行政和党纪处罚。 社会和机制健康的一个表现,就是不让老实者吃亏、不让投机者得利。任由行贿者照样做官,是对反腐败和纠四风的极端不负责。现在,对于公民道德状况十分重视,公民信用记录也已经建立起来。既然公民有失信黑名单,为什么不能建个公职人员道德黑名单?如果有一个公职人员道德黑名单,把公职人员违法违纪信息及时记录在案,并且方便查询,这会起到相当大的防火墙作用。果能这样的话,现实中“带病在岗”“带病提拔”现象,将会因此少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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