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分散在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推动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公开查询系统。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好处与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住建部负责住房,国土部负责土地,仅涉及房屋的物权登记就“政出多门”,普通人面对登记造册时麻烦多,且不便于信息规范和明晰。更重要的是,不动产统一登记明确载入《物权法》,也就是说,这是物权精神的落地,是明确公民财产权利的基础性工作。 《物权法》2007年出台,时隔6年,统一登记至今迟迟得见。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统一登记进一步推动财产信息阳光化,尤其是让腐败集中的住房领域得到有力监控,便于反腐的开展,当然,也意味着阻力重重、推行不易。遗憾的是,因为这种反腐功能的存在,人们过多关注不动产涉及的腐败隐秘信息,公民财产权利以及最基本的物权精神,反而被忽视。如今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普遍的舆论解读正集中于反腐或者征信、征税等议题上,更多看重的是具体功用,没有明确其权利保护的价值意义。 财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权利。任何国家对权利的保护,无一例外以个人财产为核心。权利观念的缘起与进步,很大程度上,正体现于人们对自己财产、国家对国民财产的处置态度,以及处置方式。在所有财产类别中,不动产的交易与保护,因为涉及到更复杂的法律关系、经济制度,充满技术复杂性,如果信息紊乱,后续的工作更难展开。总之,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政府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的基础性工作,实现了没有,或者做得好不好,既影响着反腐、征信等后续工作的开展,更决定着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是否牢固。 在法律上,不动产登记本质上是“产生私法效果的事实”——也就是说,通过登记,一项财产获得了法律身份,进入国家法律保护的视野下。在这个意义上,政府进行不动产登记,正是方便法律的保护,应视为公共服务的一种,这不是对公民个人财产的监控,更不能简单与官员财产公开混为一谈。作为公共服务,如何提升服务水平,方便登记,譬如确保信息明晰、规范,就对政府职能转变提出了要求。实现统一登记,是权利保护触动政府自身转变的一种体现,而从根本上说,正是公民权利立足的现状与提出的需求,构成了政府自我完善的压力和动力。 如果说不动产信息是公民权利的基础性数据,那么类似的数据还有不少模糊、混乱的地方,需要清理、梳理和完善。譬如,在一向以技术复杂为理由的社保信息上,就一直存在着“统一登记”问题,人与自己保障相关的信息无法一起流动,作为服务的信息管理制度,反倒变成了权利面对的技术障碍。不少情况下,我们明知自己拥有某种权利,理应享受某种保护与服务,却因这些基础性的政府工作不到位,权利主张似乎一再弱化为“技术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要肯定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意义,而权利保护还需要更多这样的基础性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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