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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执法,实现社会治理的内在协调

2013-11-28 07:34  然  玉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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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引发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往往由执法机关不按程序办事或程序不规范造成。鉴于此,我国将全面清理行政执法人员,严禁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将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调离执法岗位。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央宣讲团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在日前公开发行的三中全会《决定》辅导读本中撰文披露上述内容。

合同工、临时工,将被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与此“新信号”遥相呼应,很多城市早已对该群体的权责范围一再收紧。今年6月起,广州强化对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几乎与此同时,南京也出台通知,宣布全面清理行政机关编外人员……由此不难看出,将合同工、临时工与执法行为相剥离,弱化其权限和现实影响,实则有着前后连续的逻辑一致性。

众所周知,临时工仅有协助的权利,而无独立的执法、处罚权——此一局面为既有规则体系所确认,本无须用新增的“规定”加以重申。然而,《决定》辅导读本所披露的最新表述,显然不止是“复述已有规章”那么简单。它所呈现的,乃是一种更为彻底的切割:不再是如过往一般,宣称“将临时工局限于巡查、发现和劝阻等非执法行为内”,而是索性采取全面调离的方式,从而根本上避免临时工染指执法的风险。

将合同工、临时工排除于执法岗位之外,既是基于执法队伍专业化、规范化的考量,也体现了对法律至上原则的尊重。常识是,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在获得法律授权之后,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开展。惟其如此,才可最大限度压缩行政机构的履职随意性,并使之成为建构社会良序的可靠一环。事实上,过去不少地方“用临时工执法”的举动,实则是某些职能部门,超越刚性的法律约束,只为一己之便就擅自行事。

提高执法岗位的准入门槛,加强执法人员的资格审查,乃至决定“将合同工、临时工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这一系列举动表明,行政机构不断自我修正,以求在既有规则架构内,谋求自身行为的合法化……无论其最初动机是出于自觉自律,抑或纯粹是为压力所迫,但最终效果确乎是一定的。也即,社会治理系统内部,实现了更大程度的协调——纸面的法律,与现实层面的执法实践,不再处于一种堂而皇之的矛盾状态中。

日常的社会管理,到底是以预设的、普适的法律条款为准,还是任由行政机构依现实需要、实际判断便宜行事?这,终究是一件关系甚大的事情。从针对临时工、合同工的一揽子纠偏措施表明,职能部门正改变一贯信奉的功用主义立场,直至逐步回归到“法律至上”的正态秩序之内。

然玉(重庆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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