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空姐代购案重审宣判,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从一审被判11年到改判3年,案子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是错案,而在于面对新型案件司法在处理时的摇摆与进退。 我们常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中国的现行法律在网络空间可以无条件适用,但这只是一种原则上的表述,碰到具体案件的时候,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面前往往太过笼统,可以辗转腾挪的空间太大。这就是我国司法在面对具体的新型案件时总会出现摇摆不定、进退失据的原因。许霆案如此,空姐代购案也是如此。 从道理上说,法官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时候,完全可以凭借法律原则来判案,但是这种判案的风险很大,对法官个人的要求也很高。网络代购,我们可以从行为的性质上认定其就是走私,但是从犯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上显然又不同于现实中的走私活动。个中原因很简单:法律对走私活动的规定是为现实中的走私量身定做的,简单套用到网络上总会显得有些不合体。所以,公众对空姐代购一审被判11年,出于一种朴素的公正感认为是判重了。而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使用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万能理由,也可以看出二审法院在这个问题上的犹疑和谨慎。不排除法院内部在此问题上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和有说服力的理由。 这很正常。面对新型案件有争议、有犹豫,一审用力过猛,重审再往回收,司法的这种摇摆正是体现了实践中的探索与尝试,体现了司法权力的慎用和对公平正义的敬畏。没有司法在实践中趟雷区,又怎么会有法律规定的公正? 法律规定是凝固的,而现实生活却是鲜活的,司法处在这两者之间。它要保证现实生活这条大河奔腾不息,永远向前,同时又要保证河水不冲破堤坝,泛滥成灾,这就是司法的技巧。 (原文刊于12月18日《法制日报》,有删节。原题为《网络代购,司法面对新型案件的摇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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