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日对司法改革而言是标杆性的日子,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实施量刑规范化以及裁判文书网络公布等多项工作,其中《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正式实施,被赋予了相当重要的意义。 裁判文书公开事关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令“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唯一方式,除其无它。司法改革的推进,首先应从司法公开上推进。尽管司法公开的内涵还包括司法程序公开、执法信息公开等多项内容,但裁判文书所具有的质证、认证、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多项重要诉讼信息的载体功能,使裁判文书公开成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可以这么说,让司法“看得见”,首先就得让裁判文书“看得见”于蓝天下。 理论上看,裁判文书公开可以通过多种传播渠道完成。新媒体传播时代下,通过法院官方注册的网络或社交账号发布裁判文书,更具有阅览便捷性,通过公众的“二次传播”效果更好。 必须承认,今天实施的网络公布裁判文书,并不是在传统方式公开已经用尽之下的升级版,传统方式的公开过去即使有,也只不过是“选择性公开”、“择优后公开”、“宣传性公开”和“定向性公开”,尚不能构成实体和程序意义上的“全面公开”。基于这样的历史因素,此番最高法院推动的各级法院互联网上全面公布裁判文书,才具有了改革分水岭之意义。 公开性之所以是司法改革的逻辑起点,首先在于司法公开是宪法所规定的司法裁决机构的一项义务,其次它又契合于政府信息公开中所保障的公众知情权与监督权,改革之终极目的,就在确保司法的公信力达到它所及的最高水平。还有一点就是,在司法公开推动下,所有与司法活动有关的程序都会达到一定的有序化,如为配合这次裁判文书公开,最高法院推出了另一项司法改革重点即量刑规范化,在公开性的要求下,量刑与裁判一体化,是自然的配套要求。 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推动的这次司法公开,基调在于“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此乃一大进步。然而,规定的四种情况不公开却依然有“美中不足”之嫌。涉及国家机密不公开是国际通行原则,但涉及个人隐私的,是可以通过技术处理,从而达到公开效果。最为关键的是,第四种情况“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为一个开放性规定,其伸缩性太强,若把握不当,定会抵消原本能达到的社会效果。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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