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衡量中国省级地区的腐败程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通过整理1999-2007年的《中国检察年鉴》、《中国统计年鉴》,用“每万名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立案数”来衡量一个地区的腐败程度。(1月19日新华网) 根据这份区域腐败排行榜得出的结论,一些经济水平比较靠前的省份比如福建、浙江腐败程度更严重。北京、上海和西藏这三个地区地位相对特殊,腐败程度最小。 对这份区域腐败排行榜,笔者不敢妄下评语,但总感觉通过贪污贿赂立案数来衡量一个地区的腐败程度,按照区域进行腐败排行的做法,既缺少科学性,也缺少合理性,难免令人生疑。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一些重点行业和权力部门成为腐败高发区,特别是在一些涉及金融、土地、基建、交通等领域,成为腐败案件的易发区和重灾区。在这样的情形下,通过对腐败现象的剖析,研究分析腐败现象发生的环境和条件,从中找出腐败易发的规律,从而有效地遏制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确有必要。 然而,对腐败现象的分析研究,要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研究,比如,根据腐败易发领域的特点,通过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部门的监控,可以有效地控制腐败现象的发生。相反,倘若以地域腐败案例作为评价并进行排行,搞所谓“每万名公职人员贪污立案数”,就显得有失公允。试想,一些腐败案件发生多的区域,并非就一定是腐败严重的地区,有些腐败案件发生少的地区,也不一定就是腐败发生少的地区。那些地方党委政府重视反腐倡廉工作的地区,查处的腐败案件就必然多,反之,那些对反腐倡廉工作不作为、不重视,甚至于遮遮掩掩,报喜不报忧的地区,腐败案例就必然少。出现这样的情况,单靠区域排行如何能科学地反映腐败现状? 记得前些年,有的地区曾经出现过将违法犯罪统计数据作为评价和衡量社会治安状况好坏的主要指标和依据,这种单一的评估方式不仅不能正确反映社会治安的真实状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学决策。不难看出,所谓的按区域进行腐败排行,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居多,亦不能客观合理地反映一个地区腐败的现状。 因此,要从深层次研究分析腐败现象,必须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对反腐败形势作出科学分析和准确判断,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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