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获悉,民政部等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相关指导性意见拟于今年年内出台。 在中国现行法上,并不乏剥夺父母监护权的相关条款,但在具体如何执行上却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加之手持公共权柄者通常并不愿意介入他人的家庭生活,因此,行政或司法对家庭监护的干预还极为罕见。 也正因为家庭监护干预制度仅有空壳而无实质内容,现实生活中不少监护权履行不到位甚至监护人直接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得不到及时制止和纠正,一些极端个案屡有发生。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集体惨死于垃圾箱内;2013年6月,南京两女童饿死家中震惊全国。这些悲剧至今让人心有余悸。 当然不能将上述惨案都归咎于监护干预制度的缺失。比如“乡村空巢”现象,关联着中国自有文明史以来最大规模的人口迁徙。大批农民进城务工,导致正常的家庭结构被撕裂。但对这种阶段性的监护缺失,是否应启动行政或司法对家庭监护的干预,仍是值得讨论的问题。至少,我们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国家的监护干预标准。若不然,政府将要面对的监护对象,将动辄数以千万计。再强大的政府,也无力承担这样的监护工作。 在操作层面,政府启动监护干预制度的另一难题在于,剥夺了不称职父母的监护权之后,谁来代行监护权?综合《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以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为辅。这里的“组织”,既包括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等,也包括民政部门、学校等等。从法律的实际运作中看,员工对单位的人身依附关系已越来越弱化,单位在理论上就不应、在实践中也不愿对其员工的未成年子女承担监护责任。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同样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支持“监护干预”。 在法律上,对未成年人监护具有兜底责任的,是民政部门。近日也传出消息,从2013年5月起,民政部就以现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为基础,在江苏、河南、四川等20个地区启动了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 当然,“五位一体”的联运反应机制并不只是民政部门一家的事。比如,谁来监测监护人是否存在监护失职甚至已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情况?若有民众以家长监护失职或监护不作为为由进行举报,受理方能否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论公之于众?也可以说,家庭监护干预制度的完善,其实重点并不在对家庭监护的限制或剥夺,而主要应体现出政府责任的补缺和强化。 如最高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方芳介绍,本次对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的研究,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与司法相衔接,实现对监护人监护权的转移。这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政职能部门应迅速介入,及时依法处置使之进入司法程序;二是法院应敢于处置,并在实践对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基础上,通过裁判慎重地支持监护权的转移。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对近亲属监护权的剥夺或限制,必须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不要一味去指责父母监护不力,而要先对照检查,行政监护是否已经到位! 王琳(海南 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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