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民生巷议 > 正文

高校大旗不能成为企业虎皮

2014-01-27 17:03  熊丙奇 来源:环球时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中国高校的校办企业资产监管问题,随着高校反腐的深入,逐渐进入公众视野。据报道,由于校办企业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模式均不清晰,目前很多高校的校办企业高管都由高校领导兼任,这不仅有违教育部“校企各自独立”的要求,更有悖《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

高校与企业的关系不明晰,这带来的问题包括,国有资产可能流失,学校行政领导通过参与企业经营获取利益,再就是学校声誉受到伤害。不少高校校企林立,不但没有为学校获得办学收益,反而影响学校的口碑和形象,而且容易滋生腐败。

虽然教育部门多年前就要求高校和校企要产权明晰,但在不少学校,两者关系还是一笔糊涂账。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是学校行政领导不愿意放弃参与企业经营的利益;另一方面则是有些社会企业寻找学校,以“双赢”的名义,要求挂靠学校成立企业,利用学校的声誉、品牌和企业的资产合作进行经营。后一方面的情况,由于学校并不投入金钱,只是出“品牌”,加之学校领导还把这作为“改革创新”,导致学校的无形资产流失。而且,相关合作经营可能并不会为学校带来更多的办学收入,而是为个人牟利。

这方面比较典型的是以大学名义举办的各种教育培训项目,有一些教育培训项目就打着大学的旗号招生,但其实与大学并没有直接关系,有的是与学校的二级学院合作,还有的仅是找到学校的某个老师。在招生时,考虑到有大学这一“靠山”,合作的企业往往会夸大宣传,出了问题之后,收拾残局的往往少不了校方。

对此,大学必须吸取教训,规范管理。首先,必须重视学校的办学声誉,严格规范所有合作办学项目,凡是利用学校的品牌,需要冠学校校名的经营活动,都必须经过校方的审核。事实上,早在2009年,教育部就已明确要求高校校企不得再冠学校名。但这只是形式上的要求,有一些教育培训项目,招生还是利用大学或者大学某学院的名义。

其次,对学校参与经营活动的信息,必须全部公开。从大学的办学功能分析,学校是不宜直接进行经营活动的,就是有经营活动,其收益也是为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此,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得到学校(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如果有民主决策程序和信息公开,大学与企业的关系其实并不难理清。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