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嫌强奸杀人,36岁的杨波涛已在看守所度过了十个春节。十年来,他先后3次被商丘市中院判处死缓、死缓、无期,但又都因“事实不清”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被告人和受害者的家属在漫长的等待中都饱受煎熬,他们说:“只想尽快要一个结果。” 因发回重审带来的诉讼迟延,在类似的疑案中屡见不鲜,学界对此多有诟病。既然二审法院对“疑难”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为何在司法实践中高院极少采用改判,而多发回重审呢?这种选择的依据当然不是来自文本上的法,而是现实中的潜规则——“疑案”多有上访等伴生物,相对来说比较棘手,这让上诉审法院有了能推就推的利益考量。加之一审法院通常来说对案情更为熟悉,也更有条件查明真相,发回重审还能缓和与地方党政机关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使案件的处理有缓冲。这些综合因素使得发回重审在疑案的二审中成为常态。 这正应了那句俗语,“谁捅的娄子,谁堵上”。但这样的潜规则却并不合乎司法的价值依归。司法乃定分止争的制度设计,发回重审成为常态直接造成了司法的过分迟延。杨波涛案的三次发回重审就是典型,更有匪夷所思的个案,历经六次发回十余次审判,仍难终结。 面对疑案,二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法庭审理去主动查明事实。如果审理之后,案件仍然处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案状态,在法律上也不存在裁判障碍。“疑罪从无”正是处理这类案件的直接依据。 某些二审法院不愿遵奉“疑罪从无”对疑案予以依法改判,而习惯性采取发回重审。这恰恰说明,作为上诉审法院的监督职能在实践中被虚置了。这种将矛盾下放的做法,只会加速司法效率和司法公信的流失。 鉴于此,2012年刑诉法修订对此司法沉疴进行了制度校正。现行法明确了对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原审法院重审宣判后,又进入二审程序的,二审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这一修订,杜绝了“重审”再“重审”的可能性,也有助于在制度上督促二审法院更为积极、主动且慎重地履行审级监督的职能。 立法之弊消除了,接下来就要看二审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能否积极践行。去年以来,司法领域内平反冤假错案备受瞩目,一些多年悬案在舆论的关注下也得到了纠正。但这并不表示,这一工作就可以告一段落了。“疑罪从无”等司法原则从来就不专属于某次运动,而理当成为日常司法遵循的圭臬。让公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然也包括让杨波涛案体现出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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