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记者从被害女店主吴英的亲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广西贵港醉酒民警枪击孕妇案将于2月13日上午在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涉案民警被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死者吴英的父母还委托律师提起了总额共计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2月12日《北京青年报》) 从起诉罪名来看,涉案民警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这个罪名是恰当的,相信这位涉案民警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问题在于,死者吴英家属123万余元的赔偿能否实现? 答案是否定的。这笔1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包括死者吴英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吴英的丈夫蔡世勇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补贴、伙食补贴、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且不说各种费用在法院审判中可能会大大折减,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项法院根本就不会计入。 例如,去年轰动一时的“长春杀婴案”,孩子的家属提出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妻子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30万元,但实际的赔偿却是大跌眼镜,对被告人周喜军处罚金5万元,判其赔偿被害人家属1.7万余元,赔偿金额少,甚至仅为罚金的1/3。这里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在刑事诉讼中,法院不承认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被侵权人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对《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受害人却得不到精神赔偿。这意味着,如果某人出于意外误伤了他人,受伤的公民可以得到精神赔偿,而如果某人出于故意目的杀害他人,受害公民家属反而不能得到精神赔偿。无论是医药费还是误工费、护理费相对于百万赔偿要求都是小数,因此,如果没有精神赔偿,总的金额就少得多,死者吴英家属提出的赔偿将来恐怕会大打扣。 不过,在这个案件中,死者家属已经从当地政府处收到70万元的赔偿。从法律上讲,警察只有执行公务时违法伤害了公民才能由政府赔偿,而且,如果没有精神赔偿,也不可能有70万元的赔偿。但是,这个案件中涉案民警根本就不是执行公务时杀害吴英,而完全是自己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当地政府不能为民警垫付这70万元。当地政府作出这样的赔偿行为,完全是舆论压力和维稳的需要。但是,问题的另一个方面是,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垫付,作为死者家属来说,可能得到的赔偿就很少,他们损失了一条生命,又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可谓是雪上加霜。要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被告人的和解请求,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来换取被告人家属自愿的、更高的赔偿。 因此,一方面,我们还是必须加强研究,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精神赔偿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另一方面,国家和民间组织可以成立相应的基金会,对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赔偿不够的,予以补偿,别让被害人及其家属不得不接受屈辱的条件。 杨涛(江西 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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