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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该不该插手“陈世美”的私德?

2014-02-17 11:30  袁  浩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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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晚,福建漳州漳浦县检察院在微博上发布消息,对该院检察官黄宏璋婚恋纠纷一事做出回应,并披露了检察院给予黄宏璋撤职处分的决定。14日,漳浦检察院证实,微博确系院方所发。事情源于网友爆料,时任漳浦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的黄宏璋与一女子未婚生子,并抛弃该女子,欲迎娶另一家世较好的女子。(2月17日《京华时报》)

“公务员”、“未婚生子”、“移情别恋”、“攀附权贵”,当这几个词组合在一起时,难免让人产生“当代陈世美”之感。况且,事发公务员职业饱受诟病的当下,“当代陈世美”被谴责、被撤职,恐怕也“顺应”了人们的思维惯性。

但是,道德有私德和公德之分。公德涉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例如,商业诚信、遵守法律等,是涉及社会活动时的约定俗成。而婚恋纠纷、家庭伦理等私德,只和参与各方有关,与其他人并没有多大关系。那么,对“当代陈世美”的私德问题,公权力到底该不该插手?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再来辨一辨公德和私德的区别。

早在一百多年前,梁启超就提出了“公德”和“私德”的概念。前者在于“人人相善其群者”,后者则是“人人独善其身者”。梁以为,公德关乎国家、民族的体制和命运,因此,在社会中,公德比私德更为根本、更为重要。其全部道德的核心,就在如何做到“利群”。换言之,对于那些致力于推动公益和社会进步的人来说,我们不必要求他们做道德上毫无瑕疵的君子。

然而,从“当代陈世美”被撤职来看,人们显然是在用个人的私德标准,而不是社会的公德准绳来评价他。也就是说,即便其曾经“工作认真负责,能力也很突出”,但在公众眼中,他的“始乱终弃之私德不彰”,是不可原谅的污点。但在现在法治社会中,私德虽然可以代表个人修养,却不足以作为个体的道德基础。这是被人们所忽视的环节。

一个文明、进步的法治社会,可以包容私德有缺陷者,就像同性恋的法国哲学家富柯,依然在法国的多所大学中执教;吸过毒的德国足球教练萨默尔,仍在带队踢球一样,这是人类现代伦理难得的进步。人们不“宽容”破坏公德者,所以,当年的美国主张弹劾克林顿的理由,是他作伪证和妨碍司法,而不是他有婚外情。

行文至此,或许,有人会提出质疑,公德的形成难道不需要私权集体的、自觉的让渡吗?

当然,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当代陈世美”被撤职无疑是值得肯定之举,甚至会让一些人感到“大快人心”。可是,公权力插手公民私德,并规劝个体的私德问题,却也是违反现代民主和法治理性的做法。如果非要说“当代陈世美”的私德与其公务员身份有什么关联的话,那问题肯定不仅出在其道德的败坏上,而是出在当下不良的权力生态中。

权力如果不加以约束,不但是最容易令人上瘾的兴奋剂,也是最容易致人堕落的催化剂。权力如果得不到有效的监督,私德再怎么约束和改良,也免不了被同质化。因此,只有追本溯源,改良权力土壤本身,防止公权力恣意妄为,才能切实提高公务员的“私德”,公权力的品质和公共道德的提升,才会真正看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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