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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不文明行为”罚款关键是执法

2014-02-21 07:06  张立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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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北京公布了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不接受安检者可拒绝其进站,车厢内乞讨、躺卧、吸烟、饮食等,最高可罚款500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等行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2月19日《新京报》)

乘客在地铁车厢上抽烟、饮食,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和健康,是种不文明的行为。在地铁自动扶梯上逆行,则为扶梯运行带来风险,极有可能危害他人生命安全。为了营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对“地铁不文明行为”者进行罚款,显然确有必要。这既能提高其行为成本,又可以有效制止不文明作风,但问题的关键是,惩罚当事者执行起来难。那么,对于不文明的乘客,究竟该如何实施处罚?

按照北京市的规定,对于乘客在地铁里的不文明行为,地铁运营单位只是有权劝阻、制止,乘客不听劝阻的,可交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并予以处罚。这实际上就给处罚的可操作性,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很可能让“处罚”沦为一纸空文。

我们知道,距离不文明乘客最近的,是地铁的运营单位。但是,他们无权处罚,而有处罚权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似乎又太遥远。如果不当场罚款,乘客违规的证据恐怕已然消失,一旦这些人离开了地铁站,哪里还能找到他们的踪影?难不成,铁运营单位专门派人围追堵截,不让乘客离开地铁站?那是限制人身自由,其本身就是违法的。

笔者以为,从操作层面讲,要真正落实对“地铁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制度,地铁运营单位就应当享有一定的处罚权、制定权,而不能总依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地铁运营部门虽是企业,但为了确保公共交通的安全,其事实上已经承担起了一定程度上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换言之,从法律角度来说,只要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对地铁运营部门进行授权,其工作人员就可以发生在地铁上,或地铁站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当场罚款,他们应当具备这样的处罚权。当然,作为被罚的乘客,如果不服地铁运营部门的罚款,事后依然可以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投诉。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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