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至今,陕西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以“加强基层监督”、纠正和制止可能出现的征迁补偿违规现象为由,将下辖10个村的村委会公章收走,实行集中管理,造成村民办事不便,引发群众不满。窑店街道办事处的做法能否达到目的姑且不论,单从法治、便民角度来看也明显不妥。 我国村民自治法对政府如何处理与村级组织的关系有明文规定,其总则中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对村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帮助,但不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单凭这一条,窑店街道办事处收取村委会公章的行为便属于违法,等于以行政手段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自治权利。 给村民们增加麻烦,是当地村民对这桩“收公章”事件不满的直接原因。有事找“村长”,这是农村村民们习惯的办事方式。现在有事需要盖章时却要费时费力地一趟趟跑街道办事处,老百姓有意见在所难免。毕竟,乱迁户口的是少数,可家家户户都会面临婚丧嫁娶、上学打工等生活事项。 公章放在村里还是街道办事处,看似小事,反映的却是法治观念、群众观点大问题,暴露了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工作越位、行政干预过度问题。虽然农村工作相对复杂,监督管理必不可少,可基层政府并无权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农村事务。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不少基层干部仍然依靠老经验、老办法办事,用行政强迫的手段“走捷径”,片面追求办事效率,甚至不惜违反政策和法律。其结果可能是特定时段完成了某项工作任务,但招来的是群众不满和抵触。从长远看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中央提出八项规定,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本目的就在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防止脱离群众。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力推进政府简政放权,目的之一就是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基层政府为了自己监管方便,不惜违法行政收取村委会公章的做法实不可取。 摘编自新华社2月21日电文/张晨俊薛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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