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是法律的“短板”,还是国人的“马善被人骑”,国内各行业从不缺“霸王”。有银行、石油、保险这类“巨无霸”,更有一些消费者都被“骑”习惯的那些诸如“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现在,最高法终于扬起钢鞭,要把这些“小霸”鞭下马。可人家毕竟是一“骑”N年,可谓春风得意马蹄疾,不甘“下马”也在意料之中。 说常有“奸商”,自然过于片面,但“奸”一爆发,那就会你有你的金钟罩,我有我的铁布衫,你道高一尺,我魔高一丈。于是,“小霸”们纷纷披上了“开瓶费”的马甲;如果“奸”得更成熟的话,可能会察觉出这马甲的“开瓶费”标签过于显眼,干脆一把撕了,换上了“茶水服务费”的标签。实在让人很想学舞台上的赵本山,上去一把按住这些商家:小样的,你穿个马甲我就不认识你了?! 这些马甲,无法掩盖住商家不法逐利的“霸王”嘴脸。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里没有“开瓶费”这项规定,但有律师指出:商家允许顾客自带酒水,虽然给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但又设置开瓶费这个“门槛”,这理应也属于霸王条款。 而且有些事情是明摆的,不交“开瓶费”不能自带酒水,甚至有的“开瓶费”远远高于同类酒水在店内的售价,这还不是“禁止自带酒水”? 据说对“开瓶费”的处理,要按“根据餐馆是否事先告知消费者来做判断”的办法来处理。笔者还真糊涂了,事先告诉消费者,就不算“禁止自带酒水”?如果可以这样设置“开瓶费”,那只要酒店愿意,不能“禁止自带酒水”的规定还不是一张废纸? 因为这会出现“按下葫芦浮起瓢”的局面:“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就像是按下的“葫芦”,“开瓶费”则是那浮起的“瓢”,霸王的嘴脸一样浮在水面嘲笑着我们的法律。 |
相关阅读:
- [ 02-11]自带酒水酒店消费 3瓶白酒“开瓶费”叫价450元
- [ 01-24]高档酒店婚宴收费项目繁多被指“名不副实”
- [ 01-24]餐饮业“霸王条款”变脸尚存 中消协表示应清理
- [ 01-07]行业协会如此“护犊”为哪般?
- [ 12-10]北京餐馆“禁自带酒水”最高罚3万
- [ 12-02]团拜宴订单缩水 星级酒店免“开瓶费”
- [ 10-03]市民自带酒水到饭店消费 被收开瓶费很郁闷
- [ 02-25]“开瓶费”动辄四五百元 霸王行规背后的执法命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