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法委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要求在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框架内,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主要指保外就医)充分体现从严精神,从严规定实体条件,从严规范程序,从重追究违法违规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纪律责任。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都属于刑罚执行的范畴,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具有积极的意义。不过,由于相关制度的漏洞,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也发生了一些突出问题,有的罪犯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不利于罪犯认真改造。 例如,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立功减刑造假案件,目前已立案侦查24人,6人因违纪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广东省江门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被判入狱10年,但从宣判当天起就开始“保外就医”,一天牢也没坐,在外逍遥了一年,直至被检察机关查出后才重新收监。据统计,去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刑罚变更执行不当1.67万人,其中减刑不当1.32万人,假释不当2181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13人。扎牢制度的篱笆,坚决堵住制度的漏洞,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才能有效挤压权力寻租和司法腐败的空间,最大限度地发挥这项制度的正能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实践中,三类罪犯违法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问题相对突出,亦即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三类。这三类罪犯往往人脉广泛,关系网复杂,经济实力比较雄厚,客观上存在一定的权钱交易空间。因而,司法实践中,必须从严把握上述三类罪犯减刑、假释的实体条件,从严把握法律规定的“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确有悔改表现”标准。对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减刑、假释机会的,即使客观上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此外,针对三类罪犯中有的减刑次数多、两次减刑之间间隔时间短等问题,要对依法可以减刑的三类罪犯,适当延长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从严把握减刑幅度。 阳光永远是最好的防腐剂。预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必须切实提高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透明度,杜绝暗箱操作。为了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能够公平、公正地实施,拟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对三类罪犯中因重大立功而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组织(领导、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开庭审理。一律提前予以公示、一律上网公开、一律开庭审理,让司法腐败的阴影无处遁形,避免减刑等沦为部分犯罪贪官、富商的特权通道。 长期以来,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违法犯罪处罚偏轻。遏制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环节的司法腐败,必须强化追责和问责机制,让法纪真正成为不可触碰的带电的高压线。指导意见设立了严格的追责条款,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制度。这意味着,指导意见一经实施,便成为一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凡是敢于以身犯禁者,不论职位高低,功劳大小,都将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接下来,各司法机关还应根据指导意见的精神,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完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指导意见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福建日报) (作者系 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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