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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航事件面临的赔偿问题

2014-03-28 07:25  岳屾山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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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H370航班上一名乘客的家属25日向美国一家法院提出诉请,要求马航和飞机制造商波音公司公布26项相关信息,这是第一起针对MH370失联事件的诉讼。随着马来西亚官方宣布马航失联客机在南印度洋坠毁,一方面我们要竭尽全力继续搜救失联客机,另一方面可能会有更多乘客家属提起相关诉讼。预计马航和波音公司将面临15亿美元的诉讼。

马航失联乘客家属可主要通过以下两个途径得到赔偿:一个途径是商业保险理赔,包括通过乘客本人购买的或航空公司、旅行社等代为购买的航空意外险理赔。鉴于中国保监会已下发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立即启动应急机制排查承保情况,估计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的时间上会有保障。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次事件定性为恐怖袭击,保险公司则有可能依据免赔条款不承担赔付责任;另一个途径是责任方赔偿,即根据相关国内法及国际法规定,发生事故的航空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次事件是航空公司的原因所致的,则应依照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进行索赔。原因如下:根据《公约》规定,该公约生效时,如果缔约双方均为公约缔约国,则公约效力优先于华沙体制的所有法律;如果两国不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华沙体制相关的法律也仍然有效。《公约》于2005年对中国正式生效,且马来西亚也同为该公约缔约国,因此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诉讼管辖等应适用于《公约》,但赔偿标准依据国内法确定。根据该公约第三十三条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承运人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订立合同的营业地的法院,或者目的地的法院,或者承运人在乘客的主要且永久居住地有业务经营,则遇难者家属可以在该居住地的当事国领土内提起诉讼,即遇难者家属有权选择其经常居住地(中国)、旅行最终目的地(中国)、机票发售地、空运商所在地和空运商主要运营地(马来西亚)作为诉讼地。如果本次事件是由于飞机故障所致的,则飞机制造商所在地美国也有管辖权。

至于赔偿数额,《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两步递进形式为乘客人身伤亡赔偿。

第一步是不管承运人是否有过错,其必须对乘客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113100特别提款权(2009年12月30日修改后的责任限额,按照最新的人民币对特别提款权汇率(9.513840)计算,约合人民币108万元,承运人不得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

第二步是如果乘客的人身伤亡是由承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承运人承担的责任无限制。但1131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赔偿责任在下述情况下可以免除:1.损失不是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2.损失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作为、不作为造成的。对托运行李的赔偿,只要损失事件在航空器上或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除非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对非托运行李的赔偿,承运人对由其本身、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行李损失的责任限额,以每名乘客1131特别提款权(约合人民币1.08万元)为限,除非乘客在托运行李时特别声明其交付利益,并支付附加费。鉴于美国法律对损害赔偿支持的数额较高,如果事故原因证实来自于本次事件中失联飞机的制造商即波音公司,在美国起诉可以获得较高的赔偿金。

鉴于目前并不确定该起事件的真正事故原因,因而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等多个责任主体都可能成为索赔的对象,从而导致可能会在不同国家进行索赔。而且因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同,也将导致赔偿金额的不同。另外,对马来西亚而言,如果其在安检、安保及飞机飞行运营方面没能执行国际民航组织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导致该事件的发生,或其支持或资助恐怖分子的恐怖活动导致事件发生,马来西亚政府也要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

岳屾山(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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