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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包装”,不妨将实话说在前面

2014-03-31 16:53  刘建国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锦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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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斤/箱的芒果,箱子等包装物就占了6斤,这太不合理了。”昨日福州的沈小姐和朋友去南通水果批发市场购买芒果,却遭遇这样的郁闷事,原想大老远去批发市场买水果能便宜不少,这来回一算,不见得有多实惠。(3月31日《海峡导报》)

6斤的包装物,足足占据了大约一箱芒果的四分之一,任何消费者都很难接受。对于这种现象,消费者肯定会认为对方的行为存在欺诈,水果批发商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仅凭主观臆想的“过度包装”,并不能判定卖家欺诈与否,也无法推定批发商该担何责。

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对货物包装的重量、规格、形状等做出细致规定,这是法律方面的短板。正如工商局管理人员所说,如果包装箱中掺杂了水泥、石块等,的确足以认定批发商存在欺诈。但是,按照批发市场上的陈老板的说法,芒果等水果在运输过程中,需要加入纸张或者石灰土来保持温度,以便催熟。在水果箱中放置填充物,似乎已经成为水果行业的行规了。

由此,这既然是运输、储藏水果的一种手段,在包装箱内放置某些东西,也未尝不可。然而,一边是消费者“大呼上当”,一边是批发商“迫不得已”,似乎让“过度包装”陷入了窘境,很难找到合适的方法调解矛盾。其实,就笔者来看,对于批发商而言,不妨在签订买卖约定前,对货物的包装规格、类型、标准等做出充分说明,以便让消费者在购买之前,就对产品的整体质量有相对清晰的了解,也便于他们自由选择,灵活取舍。

笔者认为,通过充分的沟通和信息的公开,既可以充分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让他们在内心对产品形成正确的预判。而且,可以避免批发商被消费者错怪,更可以有效规避可能存在的欺诈隐患,可谓一举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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