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消息称,公安部正在进行看守所法起草工作。此次看守所法制定,重在总结固化多年来看守所改革经验,使其与新刑诉法接轨,更好地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体系。 从时间上来看,现行的《看守所条例》出台于1990年,距今已有24年。在这段时间内,刑事诉讼法已经先后经历过两次修改。其结果是,刑诉法的每一次修改,都会使之与看守所条例的部分内容相互抵触,也让看守所条例的修改显得更加迫在眉睫。从目前的信息来看,此次对看守所法的起草工作,主要围绕的问题即如何与新刑诉法接轨,填补看守所条例在新刑诉法建立起的严禁刑讯逼供机制相关内容上的空白。而外界关注的焦点,也多集中在这一方面。 事实上,在相关法律条文与新修法律作出对应性调整之外,本次起草工作一个最大和最值得关注的变化应当是法律位阶的提升。从看守所“条例”到看守所“法”,看上去只有一两个字的变动,却意味着有关看守所规定从行政法规“升格”为国家法律。这也是现有法律位阶体系下,法律规章权威性的最高层级。 这种位阶提升,表面上是对看守所法规地位的重新确立,但站在立法的角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及诉讼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看守所法的制定本质其实是对基本法律原则的遵循。实际上,早在2000年,公安部门即考虑过修改现行看守所条例,经过长达10年的研究,《看守所条例》的修改方案最终没能在2011年通过,恰恰在于“条例”的定位。而从质疑该不该将限制人身自由制度立法授权国务院,到确定看守所法,最终当交人大审议,它既可以说是一种进步,也同时是在法制化程度上的迈进。 在现代法治国家的体系框架下,个人权利、人身自由是最为重要的问题。正因于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各项制度必须由宪法和法律确立,对公民采取限制其自由的行为,必须谨慎小心,并且严格遵照法律程序,这些要求已经作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的一般性原则被“习惯性”地运用。然而,客观而言,鉴于中国曾经一段时间的社会、法治环境,尽管一些原则性规定确立于法律法规,但具体到实践“落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某种程度上,看守所是法律的现实层面与应然层面彼此冲突的侧影。一方面,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不断的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调整,但直到现在,刑讯逼供、牢头狱霸、超期羁押、深挖余罪等与刑诉制度相悖的弊端仍然存在于看守所管理体制中;另一方面,随着“躲猫猫”等事件的发生,看守所弊端不断曝光,更多的人将目光投入其中并提出质疑。 过去,由于长期“侦押合一”体制形成了制度方式上的“固化”,刑事侦查渐渐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反程序的手段有所依赖,而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的“有效性”又加固了其存在的“必要”。这种复杂关系使得尽管法律界对看守所始终怀有质疑,但巨大的争议以及部门间的角力,让这一问题制度能够维系。而今天,看守所法的起草,及法律位阶所包含的法律精神应当说指明了必须坚定的法治方向,即杜绝一切人为操作,以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监督刑事侦查所针对的每一个人,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而这种精神,也会在看守所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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