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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须明晰“负面清单”

2014-05-15 07:22  方  言 来源:长江日报  责任编辑:林雯晶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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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活大爆炸》、《傲骨贤妻》、《海军罪案调查组》和《律师本色》等4部美剧突然在视频网站下架。针对此事,有媒体记者致电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并不是所有信息都可以公开的”。

这位工作人员一句不经意的话,透露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哪些信息应该公开、哪些信息不该公开没有一个清晰的界线。界线的模糊,让政府部门纠结,有的部门为避免纠结之苦干脆把那些行走在可公开可不公开边缘的信息尽量不公开,导致一些信息永远遮掩在模糊的幕布背后。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那些“例外”,其实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负面清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哪些信息必须公开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对哪些信息不公开只是原则性的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负面清单”比较抽象,如: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负面清单”本是投资准入领域的制度创新,但在“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共识之下已然成为公众的普遍期待。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相比,究竟好在哪里?打个比方说,你请客人吃饭,问人家想吃什么,人家说随便,立马就不好操作了。如果你问,您不吃什么,有什么忌口的,事情就简单了。负面清单是排除法,正面清单是列举法。然而,当负面清单模糊不清时,你就无法排除,负面清单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就政府信息公开中的负面清单而言,到底哪些信息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哪些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哪些信息需要上级批准才能公开,有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很清楚地判断,有的则很模糊,全凭政府部门自由裁量。正因为如此,有的部门动辄以“涉及国家秘密”等为堂而皇之的借口拒绝公开信息。去年初,有北京律师申请公开全国土壤污染数据信息。同年2月24日,他收到了环保部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环保部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直到今年4月,环保部和国土部发布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国家秘密”之说不攻自破。

日前,在南京丢失的一枚放射源已被找回并安全回收。从相关报道来看,放射源丢失的时间是5月7日,而有关部门公开信息的时间是5月10日。何以至此?有关部门回应说是避免恐慌。这大概是怕“危及公共安全或社会稳定”吧!殊不知,此类信息不及时公开恰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造成不知情的公众接触放射源。

模糊抽象的负面清单,会使有关部门在麻烦最小化的心理作用下对信息进行“选择性公开”,如此一来就收窄公众知情权、损伤政府公信力。破解困局之道,惟有制定出透明可视化的信息公开负面清单,才能让政府部门方便操作、让公众容易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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