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面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的《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为了保障轨道交通的运营质量,意见明确,擅自停业、歇业或部分站段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长时间停运,或者非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列车大面积长时间延误,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万元~200万元罚款。 当地出台相关规定,可谓“因地制宜”——全国有地铁运营的城市已经多达十余个,深圳地铁的延误频次尤其多,而其中龙华线更是“独占鳌头”,据当地媒体2月份的报道,一天之内,龙华线两次在高峰期出现延误。深圳市交委相关负责人也坦承,随着深圳地铁网络基本成型,地铁延误、故障和部分线路运力不足等事件频发,而现有法规已无法解决这些问题。从这个角度看,管理办法的出台是监管方式的自我革新,值得赞许。 当然,深圳之举参考了我国香港特区的做法,香港地铁服务质量在全世界都称得上一流,得益于完善的监管体系,香港特区对港铁延误事故的罚款机制清晰,规定了31分钟或以上延误就要罚款,延误的时长不同则对应不同的罚款,每宗事故罚款金额最高为1500万港元。据香港运输及房屋局统计,以港铁公司2012年及2013年31分钟或以上的服务延误计算,港铁公司共被罚款4050万港元。 从内地的情况看,鉴于各行各业的监管经验,用罚的方式来立威确有成效,而广大公众的质疑在于,罚款何处去?这一点之所以需要详究细查,基于两点:其一,地铁延误,特别是因为非不可抗力延误,不但对公共安全造成干扰,乘客合法权益也直接受到损害,罚款如果不能体现“赔偿性”,难以服众;其二,现在有些部门已经习惯于“执罚经济”,躺在罚款上睡大觉,执法成了一门生意,罚款成了部门私设的“小金库”,对执法对象不公,对行业秩序无益。 所以说,既然学习,就不能只学其一、不学其二,只学罚款之规,不仿用途之法,亟须给罚款找一个合理的去处。例如,香港特区的做法是将罚款放入“票价优惠账户”,于接下来的年度透过“即日第二程车费九折优惠”计划,回馈乘客。同时规定,在每年向管理层职员发放与表现挂钩的薪酬时,将严重服务延误事故的情况列入考虑。可见,罚款不是目的,用规范的监管保障地铁的顺畅运行才是相关政策出台的初衷,这也给其他城市以借鉴。 |
相关阅读:
- [ 05-19]老人堵地铁门是个提醒
- [ 05-13]地铁无障碍设施为何老停用?
- [ 05-04]地铁站广告请小点声
- [ 04-23]地铁售票机为何少人用
- [ 03-21]地铁票告别大锅饭有利于实质公平
- [ 03-21]地铁车内广播不要这么“刺耳”
- [ 03-19]公交地铁安全锤不能总是缺位
- [ 03-05]地铁里的玩笑为何演绎成“恐怖事件”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