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发工资高于签约工资,貌似赚了。事实上该企业签署时就不怀好意,为以后的耍赖埋下伏笔。还好,有发放工资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为证,戳穿了企业的把戏。小林最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拒签空白劳动合同。空白合同摆明了有猫腻,劳动者的确应该拒签,但某些时候,在劳资力量不对等的情况下,劳动者签订也有自己不得已的苦衷。就像小林,就表示自己是被逼才签的合同。 小林是拿到赔偿了,但如果某些企业从中得到“启示”,一份工资两次发放,工资条上按签约数发放,余则用现金发放,那劳动者又从哪里找证据去?而且笔者想到的,只不过是外行人的拙劣招数,一些企业毕竟“内行”,既然连空白合同的招都会想到,弄虚作假的本领自然是无所不用其极。如果他们再动点脑子,劳动者的维权道路恐怕更加曲折、艰难! 我们一定要防止这样的一种现象:劳动者维权失败,或不敢、或没有精力维权,那么企业就赚取了不当利益;而即使劳动者申诉成功,企业也不过是拿出自己本就该支付的数额,而没有任何额外的损失! 是的,如果像这样给劳动者“挖坑”可以零风险,被发现也零成本,无良企业“何乐而不挖”?这样劳动者的权益如何能够保障?故而,窃以为,企业无视劳动者权益,罔顾法规权威,弄虚作假,执法部门就该进行严厉惩处,以儆效尤,只有让企业震慑于造假风险,他们才不会挖坑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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