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农信社敢于告法院副院长?前提必须是实现司法的独立,让法官审判能够排除各种行政化干扰。】 漯河中院副院长赖账不还,还威胁说“起诉你也赢不了”。这事被央视曝光后,河南高院经过调查,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漯河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按法定程序免去其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职务。这结局,正应了电影中那句台词:“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身为法院副院长,利用手中的权力耍赖,拖欠农信社贷款本金65万元10年不还,引起的民愤可想而知。从法律上评判,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好法官法规定的“恪守职业道德”的义务,更涉嫌“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样的人当法官且是法院领导,民众何以指望其守护公正呢? 虽然在整个事件中,除了不妥言论外,并无证据证明其直接干预妨碍对方起诉,但赖账10年不还,无疑是仗着自己的特殊身份,认定了对方不敢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这种“自信”的背后,乃是坐实了自己副院长的权力影响力。看似是品德上的瑕疵,实际上关联到任职资格,因为现代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官道德品行的要求高于其他职业,只有那些品行端正、充满良知的社会精英,才能胜任“运送正义”的神圣职责。 值得反思的是,为何在长达10年中债权人不寻求实际的司法救济?在现有的司法体制内,告法院的领导这么难?法律规定有司法的回避原则和异地管辖制度,为何阻止不了实践中的审判难呢?其实说到底,还是司法不独立。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权力得不到保障,因为司法体制、个人晋升、人情关系等多种因素掣肘,要想把一个以中级法院副院长为被告的案件公正审判,谈何容易。尤其是在司法行政化的内部体制下,中院副院长对本级和下级法院的审判,无疑具有极大影响力。正所谓“你懂的”,这些看得见的、看不见的行政化羁绊,令债权人遭受权益损害也无信心打官司。 在什么情况下,农信社敢于告法院副院长?前提必须是实现司法的独立,让法官审判能够排除各种行政化干扰。反讽的是,河南高院的处分决定虽然实现了对法官的追究,但它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变成了直接的行政管理关系,在根本上不是促进司法独立,反倒是进一步强化了司法的行政化。试想,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法官握有处分大权,法官管理形同行政官员一样,就可能导致下级法院法官在审判上“惟命是从”,今后对于涉及上级法院领导的案件,下级法院的法官如何敢独立公正的审判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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