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媒体报道的几起与教育有关的新闻事件引起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其中,影响最大的是高考英语科目的改革。前段时间,有报道称“中国教育学会原会长顾明远表示2017年起英语退出统一高考”,引发媒体大量转载。之后,顾明远表示该报道属于“误读”,教育部也对该传闻进行了澄清——目前,高考改革方案仍在研究制定完善中。几乎与此同时,南方都市报报道,“六一”儿童节前夕,来自广东、山西等5省的6位妈妈,向全国32省、市的教育厅、公安厅递交了60多份申请书,要求公开各省市过去5年内发生的校园性侵案数量以及各案例处理结果。此外,广州涉外经济职业技术学院一位教师向全国31个省级卫计委和教育厅(教育委员会)寄出了62份申请书,要求公开教育与计生挂钩的文件及其制定的法律依据。 上述三起事件看起来是孤立的个案,仔细分析,则不难发现其中的内在联系,即一方面都集中体现了社会公众对教育信息公开的迫切要求,而另一方面,当前的政务信息公开确实存在一些“软肋”。 应该说,近年来,教育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今年2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在北京发布了《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4)》,其中的《政府透明度指数报告》显示,2013年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55个国务院部门中,教育部、安监总局、发改委名列前3名。那么,为什么社会公众仍然期待教育信息公开程度不断提高呢?很显然,教育信息公开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很容易引发社会公众的关注并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社会公众也往往会根据自身的体会和感受来评判教育信息公开的效果。 教育信息公开如何才能让公众更满意?在笔者看来,首先应当规范教育信息公开渠道。当今社会是信息社会,除了政府公报、文件、电视、报纸、广播等教育信息发布的传统渠道,手机、微博、微信等新的发布渠道也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方便了社会公众对教育信息的获取。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教育信息公开的渠道可以是多形式的,但这些渠道必须是正式的、权威的。也就是说,如果是应当公开的信息,就应当以正式的权威渠道公开,并且限制相关信息通过非正式途径泄露,以免引发社会公众的猜测和误判。 其次,有必要拓展教育决策及教育信息公开的社会参与度。当前,各级教育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可仍有少数人心存疑虑。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在教育事项重大决策过程中社会的参与度不够,对相关决策和信息不了解,因而宁愿相信一些“小道消息”或者个人判断。为此,应进一步拓展教育决策和信息公开的社会参与度,对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教育决策事项,在决策前应当以公示或听证的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增强社会的信任。 最后,还应加强教育信息公开问责。“有权必有责”,没有严格的问责,一些地方政府或教育部门就不会有压力按规定公开教育信息,尤其是像上述报道中提到的性侵案等可能被当地利益主体视为“负能量”的信息。而要加强教育信息公开问责,首先应明确有关部门及相关负责人在信息公开中的权责分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科学设计问责程序,然后严格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对于教育信息公开来讲,要真正取得长远的效果,制度建设是根本的保障。因此,上述几个方面的措施,也必须立足于制度层面着力加以推进,以获得突破的关键、立足的根基和持续的动力。 易承志(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英国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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