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汉阳城管部门采取“文明接力”的方式对违规行人进行处罚,即如市容监督员发现行人闯红灯过马路,该行人就必须在原地替市容监督员“值班”,直到抓到下一个违规过马路的行人才可“下岗”。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市容监督员可对违规行人处以罚款,但不少行人对此抵触情绪很大,而“文明接力”的方式让人更易接受。据悉,该方法实行一周以来,违规行人较此前下降五成。 对于治理违规过马路现象,“文明接力”方式比罚款更有效是让人相信的。因为,对那些赶时间上班或有急事的违规者来说,罚十元钱可能对其不足为训,而一二十分钟的“文明接力”却会因为让其彻底迟到或耽误了事情,让其长一个深刻教训。 然而,尽管这种“文明接力”方法挺有效,但不是汉阳城管的首创,而是先前在多地都出现过。这种充分体现了基层工作人员灵活机智创造精神的有效方式之所以纷纷叫停,是因为它不合法。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这种处罚方式的情况下,让违规者替市容监督员“值班”而不允许自由离开,不仅涉及市容监督员的权力滥用、非法转移职责问题,更重要的是存在非法限制违规者的人身自由之嫌。而根据《立法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的法律规定。非此,任何人、任何国家机关不能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进行限制。 讲法制,建设法治社会,关键就是限制权力的随意性,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而不能什么样的方式有效就可采取什么方式。树立法律权威,就必须使其具有约束一切、不容违反的力量。这不仅表现在公民应当遵守规定,如果违反就应受到处罚,也必然表现为能有效约束执法者,使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而不是自己意志执法。 因此,虽然汉阳城管在管理行人违规过马路现象中所表现出来的创造精神可嘉,但方式却是违法的、错误的。他们应当把创造性和智慧运用到如何消除对处罚不满的违规者的抵触情绪、如何通过严格执法而使违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中去,而不是在法律手段之外想办法,不能用非法手段解决问题。当然,如果大家都认为这种“文明接力”有必要,那就应当通过人大代表或其他有法律提案权者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相关立法或修法,而不能自己进行创制。这是进行法治建设所必须注意的。 吴元中(山东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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